建国前后毛泽东的法律观探析
2011-08-15杨会清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报 2011年4期
关键词:法律
杨会清
(中共江西省委党校,江西南昌330003)
建国前后毛泽东的法律观探析
杨会清
(中共江西省委党校,江西南昌330003)
建国前后,毛泽东就我国的法律建设问题提出了许多个人的观点与看法,特别是对法律的人民主体与时代特征、革命诉求和科学属性以及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等观点的阐释与坚持,不仅为新中国的法律建设奠定了理论基础,而且对当代的法律建设也有相当的借鉴与启示意义。但作为一定时代的产物,毛泽东的法律思想还不能说已尽善尽美,其中也有一些不足。
建国前后;毛泽东;法律思想
我们知道,毛泽东虽然不是专门的法律工作者,但他对法律之于国家建设的重要意义有着深刻的认识。早在1912年6月,他就在《商鞅徙木立信论》中指出:“法令者,代谋幸福之具也。法令而善,其幸福吾民也必多……法令而不善,则不惟无幸福之可言,且有危害之足惧。”[1]1到建国前后,毛泽东对法律问题的思考又进了一步。这是因为,共产党这一阶段面临着打破旧秩序和建立新秩序的双重任务。要打破旧秩序,就必须废除“伪宪法”和“伪法统”;要建设新秩序,就必须建立新宪法和新法统。而要实现上述目标,就必须有一个科学的、稳定的法律观。那么,毛泽东这一阶段的法律观有什么特点呢?在此,本文拟就这一问题加以研究。
一、人民主体和时代特征
毛泽东认为,新法律的制定必须体现“人民主体”与“时代特征”两大要求。对这两大要求的强调,不仅是对中国共产党的革命理想的伟大实践,也是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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