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司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
2011-08-15李博
陕西开放大学学报 2011年3期
关键词:程序
李博
(陕西广播电视大学公共管理教学部,陕西 西安 710119)
破产重整,又称企业再生或破产保护,是目前世界各国公认的挽救企业、预防破产最有力的法律制度之一。破产重整制度是指对存在重整原因、具有挽救希望的企业法人,经债务人、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下及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依法同时进行的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或资本结构上的调整,以使债务人摆脱破产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破产清算预防程序。
一、重整制度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
(一)破产重整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
虽然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首次规定重整制度,但在重整程序的立法设计和运行环境上还不够完备。就具体制度构造而言,我国重整立法仅有《破产法》第八章共25个法条规定,制度设计简单,立法倾向不明晰,这就可能导致重整中的强势方通过控制司法过程来左右重整进程,使重整程序偏离预定的目标。就实施环境来看,我国社会信用制度缺失,相应的失信惩处机制也没有建立起来;破产市场运作体系尚未形成;重整中的行政干预现象相当普遍。上述现象的存在极有可能使重整程序被别有用心的债务人滥用,最终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作为一项现代破产程序,重整制度集中体现了现代破产制度的社会利益本位倾向。破产重整强调给予限入困境的企业以最大的生存和振兴机会,为此限制包括有担保债权人在内的一切债权人的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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