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法信仰的现状、特点及培植国家法信仰的意义
2011-08-15潘高峰
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综合版) 2011年8期
潘高峰
在古老的中华大地上,五十六个民族世代繁衍生息,虽经沧海桑田、岁月轮回,但追求人类文明的脚步从来也没有停止过。从蒙昧时代到文明社会,从原始状态到现代国度,中华各民族历经了从无法到有法,从传统伦理法到现代法制法,从各自一统法到中央集权法的时代。可以说,中国有法的历史并不算短,从最初的法律——黄帝后军事征服中的军法,到现代法制,我国已有四、五千年法的历史。但与悠长历史不相称的是,在“德主刑辅”“法即刑”等理念的驱使下,国家法似乎从来没有被信任过,正如著名学者梁治平所言:“我们并不是渐渐失去了对于法律的信任,而是一开始就不能信任这法律”。[1]在民众的心中,他们更多的是愿意接受习惯法、宗教法管束,而不愿主动去寻求国家法的治理。即便有时运用国家法,也只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想起了它。这种状况,在汉民族和非民族地区是如此,在少数民族特别是那些自古以来就是天高皇帝远的偏远少数民族地区群众心中,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新的历史时期,随着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随着民主法制的不断完善,如果这种对待国家法的态度不能尽快改变,构建法治国和法治社会的理想只能是空谈。我们必须努力去认识民众的尤其是少数民族的法信仰现状、特点,理解培植国家法信仰的意义,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树立国家法的应有权威,提高民众的法律信仰,为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最终实现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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