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方法批判:客观还是主观
2011-08-15顾乾坤
重庆开放大学学报 2011年3期
顾乾坤
(扬州大学 法学院,江苏 扬州225009)
一、引子:司法过程要求法律解释的客观性
语言的模糊性和法律规范的抽象性使得法律的正确适用必须借助于对文本的解释。有学者认为,法官的义务就是 “按法律之现状阐明法律并把救济问题留给他人去解决”[1]。也就是说,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必须实现法律解释的客观性。那么,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如何来寻求这种客观性呢?这就需要借助于法律解释方法。法律解释方法是根据法律文本与法律事实的不同特点,结合不同的语境所进行的各种解释手段。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法意解释等解释方法是法官服从法律、实现法律解释客观性的主要方法。然而,这些方法都并不一定能实现法律解释的客观性。下文笔者将对上述各种解释方法进行批判性解读,指出法官对于法律的解释根本无法做到绝对客观。法律解释的过程实际上是客观性与主观性辩证统一的过程。
二、解读:法律解释方法无法实现完全客观
1.文义解释:语词含义模糊性的不可避免
文义解释是法律解释中最重要的解释方法。文义解释就是运用语言使用规则指出,在自然(生活)语言或专业语言中,某个概念的意义为何[2]。对于某个概念,在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其特定含义时,如果在语词的平常意义和生僻的特殊意义之间进行选择,法官一般应按照语词的通常意义来进行解释。文义解释充分尊重了法律文本,因而受到了许多人的尊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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