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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允价值审计风险初探

2011-08-15曾娟

重庆开放大学学报 2011年4期
关键词:价值信息

曾娟

(重庆广播电视大学 财务处,重庆 400052)

一、我国公允价值的内涵及其认定

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1]。该定义体现了公允价值的公允性,它是熟悉情况的双方在自愿的公平交易中形成的。“熟悉情况”说明不存在信息不对称;“自愿”说明不带有强制性,即交易中的任何一方都不是被逼的;“公平交易”指明交易双方应当是持续经营的公司,不打算或不需要进行清算或重大缩减经营规模,或在不利条件下仍进行交易,体现了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原则。

我国在引入公允价值的过程中,主要参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对公允价值认定的三种情况:

1.如果存在活跃、公开的市场价格,则以该价格为标准确认的价值即为公允价值。这种情况下,交易价格的形成基本符合“公平、熟悉、自愿”的前提,可以作为公允价值的确认标准。这种公允价值的获取途径比较便利和直接,也是公允价值确认的理想状态。

2.如果不存在活跃、公开的市场价格,则在多方询价的基础上,采用适当的估值方法,或由评估机构评估,作为确认公允价值的基准;如果资产交易或负债清偿的标的不存在活跃的、公开的交易市场,可以采用适当的估值方法,参照各方询价因素,结合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期权定价等方法确认公允价值。

3.如果不存在活跃、公开的市场价格,交易标的也不适宜进行评估,并且进行多方询价存在困难的,可以参考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作为确认公允价值的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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