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危机时代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思考
2011-08-15吕晶晶
武汉纺织大学学报 2011年2期
吕晶晶,陈 勇
(1 武汉外语外事职业学院,湖北 武汉 430083; 2 湖北省审计厅,湖北 武汉 430071)
后危机时代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思考
吕晶晶1,陈 勇2
(1 武汉外语外事职业学院,湖北 武汉 430083; 2 湖北省审计厅,湖北 武汉 430071)
引发全球金融海啸的美国金融危机根本原因在于其过度的金融创新和失衡的政府监管,反观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还存在着金融创新和落后的金融立法之间的矛盾以及应对金融海啸的政府行为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与隐患,因此当下应及时弥补和修正金融监管流程,完善金融产品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和金融市场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健全金融市场退出法律制度和整合金融监管资源。
金融危机;监管;法律制度
一、从次贷危机到金融海啸而引发的制度反思
2008年以来,美国爆发了金融危机,并导致了世界性的金融海啸。全世界开始对本次危机的根源进行反思。就当前的研究成果看来,本次危机的制度根源表述最为集中的观点有两种:一是过度的金融创新;二是失衡的政府监管。[1]
首先,过度的金融创新,加上市场参与者尤其是投资银行的内部控制制度的缺失是造成此次危机的内部原因。2001—2004年,在美国的经济泡沫破裂后,美联储为了刺激经济而实施了低利率政策,连续13次降息,并实施宽松的房贷政策,同时,二战以来,美国的房价一直是只涨不跌的,由此带来了房地产业的虚假繁荣。另一方面,为了追逐更大的利益,美国投资银行与对冲基金、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向信用记录不佳的购房者提供零首付的按揭贷款,将这些贷款打包成为次级按揭贷款证券对外发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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