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视角下的检察权功能新论
2011-08-15张文彬
泰山学院学报 2011年4期
张文彬
(泰山学院经济管理系,山东泰安 271021)
引言:和谐社会的内涵及检察权需要
和者,和睦也,有和衷共济之意;谐者,相合也,有顺和、协调、无抵触、无冲突之意。和谐的理念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精髓,其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时至今日仍历久弥新,是为人、处事乃至社会治理的目标和手段。从宏观之角度来观察,追求和谐社会历来是开明的执政者治国安邦的一个追求目标,从当前的理论和实践来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对中华文化精神的传承和实践。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提出构建和谐社会,有着深厚的文化依据,反映了人民群众的心声,符合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
在建设民主政治,维护公平正义的历程中检察机关充分高效地行使其检察权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因而研究检察权就必须将其职能与定位置于我国特定历史阶段形成的国情以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历史大背景之下。
一、复合性的专门法律监督权:和谐社会中检察权的必然要求
对检查权的审视和定位既要考察检察权的历史渊源,又要因应具体的社会历史发展阶段对检察职能提出的需要。
从历史的视野来观察,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各异的政治制度中,检察权有不同的含义。检察权的初始功能,是维护国王、皇帝利益的一项权力。如12世纪的法国,地方领主权力很大,国王的权力受到限制,为加强中央集权,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国王便设立代理人,代理国王处理私人事务,并承担监督王国法律在领主土地上实施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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