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实践
2011-08-15孙静楠孙林
铁道经济研究 2011年5期
孙静楠孙林
(1中国五矿集团信息部 高级分析师;2铁道部经济规划研究院 研究员,北京 100038)
铁路7·23温州动车事故,善后总指挥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为确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主要法律依据,给每位遇难人员赔偿救助91.5万元。其中30万元包括赡养老人、抚养小孩、意外保险、亲友往返路费和食宿开支等;其余61.5万元中,5万元为精神抚慰金,1.5万元为丧葬费,余下55万元为20年的死亡赔偿金。对于受伤旅客,按照依法、据实、就高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旅客受伤情况或伤残等级鉴定结果,以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等作为计算依据,对照相应的赔偿项目进行赔付。虽然事故发生的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处理基本上结束,但此案的法律实践留给人们的思考远远没有结束。
1 铁路旅客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这次事故的旅客赔偿处理,相关部门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不提《铁路法》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是不可思议的。也许有人会说,“等法律法规”中也包含《铁路法》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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