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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斯·韦伯卡理斯玛支配模型及其法治化改造

2011-08-15殷守革倪先富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011年6期
关键词:法律国家

殷守革,倪先富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重庆 401120)

马克斯·韦伯卡理斯玛支配模型及其法治化改造

殷守革,倪先富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重庆 401120)

马克斯·韦伯提出了政治正当性支配的三种模型,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卡理斯玛支配模型。通过阐释卡理斯玛支配模型的内涵,分析在此种支配模式可能存在的弊端和缺憾,从而试图提出卡理斯玛支配模式在我国的法治化改造路径。

马克斯·韦伯;卡理斯玛;法治化;改造

一、政治正当性支配模型的引出

马克斯·韦伯在《政治作为一种志业》里提出从“支配”的角度来理解政治与统制的内涵与意义。何谓政治,韦伯认为,从广义的角度而言,“政治是一个涵盖极为广泛的概念,每一种自主的领导活动,都算是政治。”[1]他说,今天所谓的政治,指的是“对一个政治团体——这今天是指国家(State)——的领导或对这种领导所施加的影响。”[2]韦伯认为:“在社会学上来说,国家不能用它的活动内容来加以界定。”[3]因为对于国家来说,必须找到与其他类型的政治共同体不同的特质才能清晰地予以界定国家在社会学上的定义。韦伯所谓的特质就是直接的武力以及每个国家的基础都在于武力。当然,“武力并不是国家正常的或惟一的手段——没有人这么说;但是武力乃是国家特有的手段。”[4]因此,韦伯在社会学上给国家的定义即:“国家者,就是一个在某固定疆域内——注意:疆域乃是国家的特色之一——(在事实上)肯定了自身对武力之正当使用的垄断权利(力)的人类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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