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寄存与经营者形成之法律关系
2011-08-15金键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011年6期
金键
(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00)
消费者寄存与经营者形成之法律关系
金键
(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00)
消费者使用超市的自助寄存柜存物时,与超市形成何种法律关系?如果消费者存入自助寄存柜内的物品丢失,超市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超市的注意义务之必要性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本文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探讨。
寄存;借用合同;保管合同;保护限度
一、消费者使用超市的自助寄存柜时,与超市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超市之“自助寄存柜”引起了经营者与消费者之争,其间到底是何种法律关系?保管合同和借用合同关系在交付方向、交付对象方面大相径庭。假如构成保管关系,应是顾客向超市交付所带物品,由该超市占有并保管;如构成借用关系,则应是由超市向顾客交付借用物即自助寄存柜,由顾客占有、控制和使用自助寄存柜。
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1.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托人将货物交付于保管人的行为,此为合同成立要件[1]。
2.保管合同原则上是无偿合同、双务合同、不要式合同。“为寄托之成立,不以寄托人负担给予报酬之义务为要件,故以无偿契约为原则。于对待给付中可认为含有寄托报酬者,亦可认为有偿,戏院对于观客之衣帽等物为保管,商人为顾客保管,其报酬存于其与顾客交易之利润。”[2]
3.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保管合同订立的直接目的是由保管人保管物品,而非以保管人获得保管物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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