亟待给力的谈判机制
2011-08-15文/晓前
中国医疗保险 2011年9期
文/晓 前
“积极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的制约作用。”这是中央医改文件提出的要求,至少有三个要义:一是强调建立医保谈判机制是深化医改建机制的一项重要内容;二是强调建立谈判机制态度要积极;三是强调建立谈判机制的目的是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的制约作用。
应该说,一些地区近年来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但就总体而言,医保谈判机制的建立和运用尚不普遍,其原因是不积极,使得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的制约作用尚未发挥出来。新医改方案提出的医保扩面、提高统筹层次、解决异地就医结算等项任务完成得都很好,唯独谈判机制的建立和运用至今还是个弱项。
谈不起来,原因诸多。大连理工大学教授陈仰东为本期撰写的《谈判机制建立迟缓的原因解析》一文,从市场经济体制不够成熟、服务型政府建设不够到位、价格形成机制不够健全、谈判协商文化不够厚实和谈判协商动因不够给力等五个方面作了全面分析,揭示了理念、传统、体制、机制、文化等深层次原因对建立谈判机制的影响,具有启发意义。其实,由于种种主客观因素的作用,人们认识事物难免有一个从被动到主动,甚至从拒绝到接受的过程。谈判在外交界、企业界和商界等方面运用广泛且频繁,但在医保经办系统却被称为“老词新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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