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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第111号公约审视中国反歧视的制度建设*

2011-08-15林燕玲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2011年5期
关键词:法律

林燕玲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劳动关系系,北京 100048)

以第111号公约审视中国反歧视的制度建设*

林燕玲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劳动关系系,北京 100048)

2006年1月12日,中国正式批准了《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公约)。5年来,中国社会在促进工作中的平等方面发生了哪些变化和进步?以第111号公约审视中国反歧视的制度建设,目前,中国在反就业歧视,促进工作中的平等还存在不少问题;促进工作中的平等方面,仍然任重道远。

第111号公约;国家政策;反就业歧视;制度建设

一、第111号公约以及中国对该公约的批准

国际劳工大会于1958年6月25日通过了《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公约)。该公约共有14个条款,由于第7-14条是每个公约都有的程序性条款,因此,它只通过6个条款对就业和职业歧视进行了规制。主要内容包括:对就业歧视的界定;对歧视与非歧视的界限进行说明; “就业”和“职业”的含义;国家政策的制订和实施;为消除歧视采取有效措施;为消除歧视建立适当机构;协调一切领域内防止歧视的措施。与该公约同名的建议书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更详尽的规定。

从1995年开始,国际劳工组织将该公约列为促进会员国优先批准的基本公约之一。截止到2011年3月29日,在国际劳工组织183个成员国中,已有169个国家批准了该公约。凡批准该公约的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应当承诺宣布和遵守一项旨在促进就业与职业机会均等和待遇均等的国家政策,以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第111号公约;2006年1月12日,中国政府在日内瓦向国际劳工局长正式交存批准书,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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