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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经验”与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2011-08-15汤枥钧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1年2期
关键词:枫桥经验经验机制

汤枥钧

(绍兴市行政学院,浙江绍兴 312000)

“枫桥经验”与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汤枥钧

(绍兴市行政学院,浙江绍兴 312000)

我国正在进行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枫桥经验”与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特征和价值具有共性,表现在做法上具有程序上的非正式性,即简易性和灵活性;在纠纷解决基准上的非法律化;在纠纷解决主体上的非职业化和纠纷解决过程以及结果的互利性、平和性。这对构建中国特色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枫桥经验”;社会管理

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国内以民生问题为主的人民内部矛盾比较突出,给和谐社会建设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因此,健全并完善多元化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必须认真面对并尽快加以解决的重大政治和法律课题。20世纪末以来,国内关于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理论研究正逐步深入,期待其能在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中发挥重要作用。本文拟结合不断创新发展的“枫桥经验”,探讨借鉴“枫桥经验”构建中国特色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可能性。

一、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及其本土化

(一)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社会资源的稀缺性,以及作为社会主体人的理性有限与德性不足导致了人类社会纠纷不断,人类社会在其发展过程中使用各种纠纷解决机制,形成了以司法为核心、包括公力救济、私力救济和社会救济在内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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