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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四湖流域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生态补偿机制研究

2011-08-15于术桐黄贤金程绪水

中国水利 2011年5期
关键词:生态

于术桐,黄贤金,程绪水

(1.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233001,蚌埠;2.南京大学地理与海洋科学学院,210093,南京)

一、南四湖流域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生态补偿机制现状

综合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并结合淮河流域的实际,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生态补偿是指以恢复、维持和增强水生态系统功能为目的,由水生态效益的潜在或实际受益主体对水生态保护主体所投入的成本按受益比例进行分担的制度安排。南四湖流域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生态补偿现行相关制度与政策具有明显的层次性、动态性、政策主体的多元性特征。

在国家层面上,从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颁布,到2005年《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尤其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确定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一项战略任务以来,水资源的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日益加强。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标志着我国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从单一的行政指令性管制向政府管制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水生态保护与修复补偿制度与政策逐步转变。这为南四湖流域水生态保护与修复补偿制度与政策的建立与完善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地方层面上,南四湖的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一直是地方政府环境开发与保护中的重要工作。1988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了《南四湖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是南四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的第一个地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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