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我国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模式探析

2011-08-15李银霞

群文天地 2011年18期

■李银霞

我国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模式探析

■李银霞

目前,我国《专利法》关于职务发明专利权的归属仍然存在问题,对发明人的保护力度不够,不利于激发发明人创造的积极性。文章通过对国外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模式的分析,提出完善我国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的建议,以鼓励创新和促进职务发明成果的转化运用。

一、国外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模式

(一)“雇主优先”模式

即不管是否有约定,职务发明的原始权利归雇主所有。如英国法律明文规定雇员发明属于雇主所有,非职务发明属于雇员,但可以协议转让给雇主。当雇员发明属于雇主时,雇主应支付报酬给雇员。另外,英国还规定,“根据有关协议非职务发明的任何专利或申请案的权利或申请案签发的独占许可证转授给雇主的,雇员有权根据转授或赠授合同中规定获得利益之外,还有权根据雇主从该专利取得利益或可望取得利益要求雇主支付一定的报酬”。

(二)“发明人优先”模式

即职务发明的原始权利归发明人所有。日本和德国即采用的这种模式,如日本现行《特许法》(即专利法)规定,在职务发明的情况下新技术的专利权属于雇员。即使当公司和雇员在合同中约定在公司开发的新技术的专利权转移于公司,这些公司必须给雇员提供合理的报酬作为对职务发明的补偿。即使公司和雇员在合同中注明公司在职务发明中不必支付任何报酬,这样的合同条款法庭认为无效。……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