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公共行政改革的宪制基础
2011-08-15余焯和
群文天地 2011年18期
关键词:法律
■余焯和
澳门公共行政改革的宪制基础
■余焯和
自回归以来,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对公共行政改革虽然付出了不少努力,但从实际成效来看,成绩仍然是强差人意。通过对澳门公共行政历程的分析能看出过去澳门公共行政改革的思路主要是以公共行政角度作为考虑点,实践证明这种思路对建构服务型政府的效果并不理想。毕竟服务型政府只是一个概念,其建构的思路应是根据澳门特区的自身发展情况而定,而基本法恰恰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各种制度的依据,因此,澳门的公共行改革离不开基本法的视野。基本法总则共有十二条原则,其它原则因结构的合理性而设于其余章节内。与公共行政改革直接相关的原则有如下几条:
一、原有法律保留原则
基本法序言指出澳门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十六世纪中叶后被葡萄牙逐步占领。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中葡两国签署了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基本法第十一条把序言的精神具体地表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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