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宗教与法律信仰
2011-08-15黄梅艳
群文天地 2011年18期
■黄梅艳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法律与宗教从来都不是不无关联的,其存在都需要人们某种程度上的内心确认,宗教的魔力随着社会的发展已经渐趋微弱,不过我们有必要从宗教为出发点,为研究素材来探讨法律的信仰问题,我想是一种这样的信仰——它超越了宗教,也超越了法律。
一、法的合法性问题探讨
所谓合法性是指“某个政权、政权的代表及其‘命令’在某个或某些方面是合法的。它是一种特性,这种特性不是来自正式的法律或发令,而是来自于有关规范所判定的、‘下属’据以(或多或少)给予积极支持的社会认可(或认可的可能性)和‘适当性’”。
法国政治学学者夸克(Jean-Marc Coicaud):“合法性即是对统治权力的承认”
德沃金(R.Dworking)指出,“法律的见解必须解释所谓的法律如何为国家强制力的行使提供一个总的正当的理由”。
国内有学者亦断言,“法学史上每次能真正引人入胜的争鸣,无不涉及到法律的正当性和目的性”
上述理论将我们导向,人类为什么需要并信仰法律的问题。
从经验上讲,法律是社会演进过程中的历史选择。
“合法性的社会学或经验主义解释是从韦伯开始的,韦伯坚持经验科学的客观性和价值中立原则对已存在的统治秩序作客观的解释。他从经验事实的视角出发,认为合法性不过是对既定政治体系的稳定性,亦即人们对享有权威者地位的确认和对其命令的服从。凡是被大众相信或赞同的、能保持大众对它的忠实和支持的政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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