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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立未成年犯罪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想

2011-08-15蔡淮涛

大家 2011年16期
关键词:法律制度

蔡淮涛

前科消灭制度,是指曾经受过有罪宣告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人具备法定条件时,由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的程序注销其有罪宣告或者被处刑记录的制度。前科消灭制度最早的表现形式是“恢复原状”,是在君主赦免权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继法国之后,德国以及其他国家或多或少地均以法国立法为榜样而确立相当于未成年犯罪人前科消灭制度的相关制度。在我国,由于前科终身制的存在有许多弊端,且与现今我国提出的建设和谐社会精神有悖,因此建立前科消灭制度的呼声很高,不少学者如马克昌教授、冯卫国教授也通过著书立作来倡议在我国建立以使受刑罚宣告的人免受过于苛酷的负担,促使其改善更生,重归社会为意图的前科消灭制度。

笔者认为,在目前我国社会还广泛存在着标签意识的前提下,建立适用于所有犯罪人的前科消灭制度还为时尚早。但是未成年人所犯下的罪行很大一部分是因为在成长的过程中,由于心智发育并不健全成熟,同时我们的家庭和学校又没有及时地给予正确的教育和引导,一般来说,其主观恶性不太强,社会危害不太大。在家庭、学校和社会本身负有责任的背景下,对于这些可塑性很强的未成年犯,不能让前科的枷锁禁锢其一生。对于未成年犯惩罚是必要的,却也要适可而止,不能“一棍子打死”,更不能轻易给他们贴上永久性标签。因此,在我国有条件地推行未成年犯罪人前科消灭制度就具有必要性和现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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