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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对“恶意拖欠工资罪”进行大力宣传

2011-08-15周英锐赵雪飞

大家 2011年16期
关键词:法律国家

周英锐 赵雪飞

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其中将恶意拖欠工资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此表明国家将动用刑法手段来有力保护职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的规定清楚地界定了该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应的法定刑尺度。

恶意拖欠工资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拖欠职工工资的故意。“恶意”两字揭示了拖欠工资行为人,主观意图的性质。说到底,拖欠工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侵占职工的工资归为己有,这正是其恶之所在。拖欠工资人主观上的恶意,是通过其客观行为表现出来的。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规定了构成恶意拖欠工资罪行为人实施的三种客观行为:其一,行为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较大;其二,行为人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较大;其三,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规定其一或者其二行为之一,并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其行为就构成了该罪。

刑法增加“恶意拖欠工资罪”彰显了国家保护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意志和决心。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欠薪问题与市场发展如影相随。在市场经济下一些经营者根本无视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无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尤其是他们将侵犯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利作为谋取非法利益的手段时(老板拖欠劳动者工资几十万、数百万元后一夜逃匿,顷刻间就变成了富翁),劳动法律对此违法行为遏制长期无能为力,势必进一步助长肆意拖欠、侵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违法行为的泛滥与蔓延,乃至成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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