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S框架下的中外合作办学与高等教育改革
2011-08-13□文/朱华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1年24期
□文/朱 华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国际化的深入发展,办学主体多元化新格局逐渐产生。由外国教育机构和我国教育机构联合办学的方式,正在通过各种溢出途径推动我国高等教育的新发展。
一、GATS框架下中国跨境教育模式、承诺与定位
根据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13条规定,教育服务贸易是指除了由各国政府资助的教学活动外(如军事院校),凡收取学费,带有商业性质的教学活动均属于教育服务贸易范围。国际服务贸易又可分为四种提供方式: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针对教育服务贸易来说,跨境交付指的是跨境的远程或函授教育服务;境外消费是留学生到国外接受他国教育服务;商业存在指的是跨国际的合作办学;自然人流动是外国教师以个人身份到外国参与教育服务。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顺应教育国际化趋势,有条件、有步骤地开放了高等教育服务市场。我国对教育服务贸易的承诺可概括为三个“允许”:允许中外合作办学,但不承诺国民待遇;允许境外消费;允许自然人流动,有条件地承诺国民待遇。由此,中国已经肯定了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属性,正式参与世界高等教育服务体系。
现阶段,中国接受高等教育服务的模式主要分为三类,即开放远程教育;引进国外院校开设分校区;引进优质的教育资源合作伙伴。其中,境外消费(留学生教育)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同时商业存在(境外办学)和跨境交付(远程教育)等也在国际教育服务舞台上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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