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间的利益输送与封闭式基金折价
2011-08-10邹海峰李雅翀
当代财经 2011年9期
蔡 祥,邹海峰,李雅翀
(1.中山大学 管理学院,广州 510275;2.重庆大学 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重庆 400030;3.重庆银行,重庆 400010)
一、引言
封闭式基金的折价现象在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而中国封闭式基金的折价率更是远超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折价率。不同于国外成熟的资本市场,中国封闭式基金在管理费用设置、监督机制和相关法规等诸多方面都带有新兴市场的特征,而且中国封闭式基金主要由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持有。这些特有的制度背景与环境对中国封闭式基金的折价具有什么样的影响?其内在机理是什么?解答上述问题对于解开新兴市场国家“封闭式基金折价之谜”,剖析法律、制度对于基金行业的作用机制,以及中国基金行业的稳健、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国内现有文献大多沿用国外研究模式,缺乏对中国新兴市场特点的深入挖掘。基于此,本文从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的制度比较、各项监督机制的效力以及相关法规的实际效果等方面,对中国基金行业的制度背景和环境进行详细分析,并探讨这些制度背景与封闭式基金折价之间的关系。
由于开放式基金制度更强的激励和约束效力,基金经理和公司具有从封闭式基金向开放式基金进行利益输送的强烈动机。而托管人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和相关法规尚不能对上述利益输送行为实施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在控制其他可能影响基金折价率的因素后,本文的实证结果显示,封闭式基金对开放式基金的利益输送额越大,则该封闭式基金的折价率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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