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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制的模式转型与政策取向

2011-08-06袁文艺

财经问题研究 2011年7期

袁文艺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经济学院,湖北 武汉 430060;2.湖北经济学院 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205)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故频频发生。尤其是2008年9月爆发的三鹿奶粉事件造成了巨大的负面社会影响。食品安全问题危害了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了食品产业的生存和发展,削弱了公众对政府的信心,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中国的国际形象。2009年《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是我国食品安全管制的重大制度供给,但该法律的实施并不意味着食品安全形势的自然好转。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源在于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市场失灵除一般性的食品产业的信息不对称和负外部性外,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最大的特点是食品供给主体的无限分散。政府失灵主要表现为政府管制的低效率。从完整的管制过程看,现代民主国家运用行政权力对企业和市场的干预,包括三大组成部分:一是通过立法,对行政管制权进行授权及其对权力范围进行界定;二是根据立法授权,设置管制机构,包括其职能及权力的分工和配置;三是管制机构依法履行管制职能,即运用行政权力对所管制的对象和内容进行规范、监管和处罚。据此,食品安全管制的模式分析方法[1],将从立法模式、机构模式和运行模式三个层次展开。

一、食品安全管制的立法模式:议会立法与部门立法

食品安全管制立法模式,从立法程序即法律生成机理的维度来看,可分为部门立法和议会立法两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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