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船承运人保证金责任保险条款的完善
2011-06-07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王淑敏
世界海运 2011年8期
关键词:制度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张 晓 王淑敏
无船承运人保证金责任保险条款的完善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张 晓 王淑敏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制度的启动,是中国无船承运行业责任担保方式的重大变革。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条款》,对其承担的保证金责任保险的实施必然性进行深层次剖析,并对该规定的一些条款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无船承运人;保证金责任保险;责任担保
一、引 言
从2002年开始,无船承运人交存保证金是其取得在中国境内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必要前提。在随后长达8年的时间里,保证金制度是进入中国无船承运经营业务的唯一途径。2002年1月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8条第1款中规定:“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办理提单登记申请的同时,附送证明已经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交纳保证金的相关材料。”随着经济及航运贸易的发展,80万元的保证金已经难达到其设立的初衷,保证金制度越来越显露出其局限性。在金融和保险等相关市场不断完善及发展的条件下,无船承运人保证金责任保险制度应运而生,该制度的诞生弥补了无船航运业担保制度的不足。目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唯一有资质承担无船承运人保险的机构,其出台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保证金责任保险条款》)是保证金责任保险实施的具体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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