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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型产业商品性生产的政府规制模式研究

2011-05-28李玉荣万志芳

中国林业经济 2011年4期
关键词:生产

李玉荣,万志芳

(东北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哈尔滨,150040)

1 森林资源型商品性生产政府规制的目标

对森林资源型产业商品性生产政府规制的目标的探索旨在提高企业自身生产效率和保证产业内生产经营环境的同时,保证社会整体福利的最大化。

1.1 提高商品性生产企业的经营效率

对商品性生产的政府规制,可以有产权方面的规制、经营方面的指导规划,对其生产的外部性的补偿等。对商品性生产的产权规制,是对生产者产权保护方面,政府保护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并在这些财产用于投资时,保护其合法权益,这样能充分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进行生产,能够更好的管理生产经营活动,提高经营效率;同时,政府对其进行的经营方面的指导,为经营单位的生产活动提供明确的方向,能够使其生产在可持续经营的基础上更加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而对于其生产过程中正的外部性的补偿,能够促进生产者进行生产活动的自主性,增加投入,促进产出效率。

1.2 保证社会的整体福利的最大化

如图1中所示,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当商品性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处于最优状态时,即商品性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顺利的运转,市场机制能够自由的发挥作用,那么我们可以把这种市场看成是完全竞争市场,根据西方经济学的理论,完全竞争市场能够满足资源配置的最优效率,达到帕累托最优,从而达到社会整体福利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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