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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特别减轻到违宪审查
——以许霆案为样本的分析

2011-04-13叶良芳

叶良芳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08)

丁亥岁末南国花城发生的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许霆案,一度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激烈争辩。虽然本案的处理早已尘埃落定,但关于本案的思考却仍在继续。作为一个标本性案件,本案无论是实体认定还是程序处理,无论是立法规范还是司法操作,都有许多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本文主要探讨本案重审程序所适用的特别减轻制度以及盗窃罪的立法规定问题。①在法律适用层面,本文主要探讨许霆案的量刑问题,而不探讨定性问题。这一方面是基于篇幅考虑,另一方面,是因为在笔者看来,许霆案构成盗窃罪几乎是不值一辩的。对此,不仅许多民众对此表示认同(他们不认同的是对许霆判处无期徒刑),而且国外也有相关的判例可资佐证。

一、初审判决:严格规则主义为什么失灵?

广州中院初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判决甫出,舆论大哗。不少网友以一些贪污案的量刑结果与本案作比较,认为许多贪官贪污受贿的数额几近天文数字,许霆盗窃的数额与其相比根本不值一提,但贪官们往往判得很轻,许霆却被处以重刑,量刑明显不公。这种观点,如果立足于立法层面,不无道理;但如果立足于司法层面,则是对初审法官的苛责。

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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