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程序参与
2011-04-13马永梅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5期
关键词:程序
马永梅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湖北 武汉 430072)
判决做出国的审判程序是否正当、公正是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判断标准之一,衡量民事审判是否正当的依据不仅在于判决内容是否具有正当性,而且在于民事程序本身能否保证当事人参与。按照我国学者刘荣军先生程序保障论的观点,即以“保证当事人双方作为对等的诉讼主体平等地参与程序,并在程序中提出有利于自己的论据和证据”[1]的程度为衡量审判公正、正当与否的标准。从当事人的角度而言,正当程序意味着该程序能够对被裁判者的权利实现提供充分保障,而这一程序保障的基础和核心即是对被裁判者程序参与的保障,即那些其利益可能受到裁判结果直接影响的人充分而积极参与裁判结果的制作过程,并对裁判结论的形成施加积极有效的影响。此即“程序的参与性”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程序参与原则没有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实践(包括涉外民事诉讼实践)对程序参与原则也未能充分理解并运用,致使民事程序当事人权益保障不足,本文从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视角对程序参与原则及其相关的民事诉讼程序基本制度进行分析,提出了在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确立辩论主义并完善相关民诉程序制度。
一、程序参与的内涵分析
尽管对于程序公正存在各种不同的观点和界定,但是,程序参与(或称之为主体参与)作为程序公正、程序正当的标准是毋庸质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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