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中的两类主要推理依据*
2011-04-13贾海龙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5期
贾海龙
(广东地方法制研究中心、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
普通法方法在进行推理的时候,无论是回答应该适用的法律规则是否应该是某一个法律规则,还是回答是否应该这样或者那样解释法律,所使用的最基本的元素是依据(reason),以支撑回答法律问题的答案。如果把法律问题的最终答案看作是一座完工的建筑,推理依据相当于进行建筑工作所使用的建材。当然,仅在推理中堆积一些依据是不够的,还要把这些依据组织起来以形成有力的推理,这属于法律方法中对于推理依据使用的原则或方式,相当于进行建筑工作时建筑的结构和设计。不过,本文仅讨论推理依据中的两类主要类型:形式依据与实质依据,而不讨论推理依据的运用。虽然推理依据不只两种,根据分类标准不同推理依据还包括事实依据、机制(institutional)依据、批判依据、解释依据等,但这些依据的重要性弱于形式依据与实质依据。[1]711
一、形式依据
(一)概述
如果给出一个法律问题的答案,那么就要给出一定的依据来支持这个答案。①本文认为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这两个概念并非指向两个不同的事物,而是对于法律方法的具体运用提供了两个不同的观察角度而已。一般情况下,其中某些依据必须来自法律渊源,如制定法或者案例。如果制定法或者案例明确显示对于法律问题的回答应该是什么样的,那么就是答案成立的有力证据,而一般不再去问该依据是否在道德上正确或者政策上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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