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争点的识别与整理
2011-04-13王源渊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2期
王源渊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 荆门 448000)
争点整理, 作为审前准备程序的核心和目标, 对于整个审判活动的意义、 价值和必要性可以专门进行讨论。本文假定这种讨论已经建立, 并作为一种继续, 对如何在诉讼中识别和整理争点作初步考察。
一、 争点识别
识别是整理的开始。大陆法系国家(包括我国)通行的法律方法论认为, 制定法的适用在最宏观的结构上可以用一个演绎推理来描述, 其基本结构或骨架为一个三段论。[1]*要注意的是, 法律适用中实际发生的思考远比这种逻辑骨架的描述复杂。这种逻辑整理只是一种方法, 以利于论述或分析的展开, 也利于思维的整理和塑造。争点识别就是法官通过研究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语句(法条), 分析当事人可能在哪些问题上发生争议。
法条由现行法提供, 但制定法条文少有完全法条。因此, 通常这个大前提由法官根据现行法律整理获得。这是法律适用的一部分。当然, 这种适用不是任意进行的, 原告的请求确立了适用的起点, 法律本身构成整理的限制, 解释必须循着法律的意义脉络进行。
争点的识别往往在一个最宏观的层次或个案法律适用的整体框架内进行, 因为此时个案推理体系内局部的推理子系统还不可能形成。此时识别出的争点通常是大前提中的构成要件要素。但是, 由于大前提的整理往往要等到审理结束时才停止, 此时的识别也只能是初始识别。
这种识别有别于争点建构, 并不导致最终的案件审理样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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