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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审前争点整理程序的效力

2018-04-03

福建质量管理 2018年10期
关键词:争点庭审效力

(上海海事大学 上海 200000)

在民事审判过程中,当事人总会基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等一系列问题产生争议,法官将围绕着这些争议进行审理。因而,在开庭审理前,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进行系统地整理成为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程序。当今,世界诸多国家都对争点整理程序进行了规定。而在我国至今仍未形成系统的争点整理程序。争点整理程序涉及内容众多,其中争点整理程序的效力十分重要,是该程序实现集中审理目标的基本要求。本文仅对我国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程序的效力进行探讨。

一、争点整理程序效力的概念

关于争点的涵义,目前我国法律并未有明确界定。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规定了有关“争点”的内容。在学术界,学者们对此亦有不同的认识。争点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的对案件结果至关重要的焦点问题。与争点相应的,争点整理即指对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争议予以总结、固定的活动。争点整理程序涉及多方面的内容,争点整理的效力是指争点整理对当事人及法官的约束力。争点整理的效力是审前准备程序完成的法律效果之一,赋予争点整理效力不仅能有效抑制诉讼材料随时提出主义,也是发挥争点整理程序实现集中审理目标的基础保障。

二、争点整理有效的前提

通过确定的形式表明争点整理的结果有助于发挥争点固定的效力。争点整理发挥效力的前提便是对其结果进行固定。一般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由当事人提交书面的争点结论,以确认待证事实,如日本。二是由法院以当事人双方主张为基础予以确认,如美国。三是或者由法官就争点整理的结果拟订方案,提交当事人确认,如我国台湾地区。

三、争点整理程序效力的范围

(一)对法官的效力

争点整理程序所具有的的划定庭审审判范围的重要功能,一般认为法官的庭审指挥权应在被确定的争点的范围制约下进行。首先,法官在庭审中应严格围绕争点整理程序所固定下来的争议焦点进行审理活动。其次,法官在裁判中也负有不得遗漏争点的责任。再次,法官裁判的依据受制于当事人所提出的、并经辩论的事实主张,而当事人欲通过诉讼来认定其主张的权利,则必须提出法院裁判该权利存在所依据的事实。

随着时代的发展,民事案件也日益多样化、复杂化,民事争点整理对法官的效力中也衍生出许多的问题。例如,在审理逐步推进,原有争点可能出现被化解或是出现更多新的争点的情形下,如果不赋予被固定的争点以效力来约束法官的审判范围,也许会出现庭审程序无休止运行下去的现象,实现诉讼效率的价值目标也将会成为泡影。另一方面,赋予争点以最终的效力,即在原有争点消灭或是衍生出诸多新的问题的情况下,法官仍然依照原来被确定的争点范围内进行审判,虽然可以防止法官的突袭性裁判,但这样也许会导致最终判决与当事人争议事项存在差异从而可能有损当事人利益,同时,衍生出来的新问题也没有得到解决。因此,民事争点整理效力如何约束法官仍然值得探究。

(二)对当事人的效力

争点作为争点整理程序运转的重要问题,其主要是当事人之间就事实、证据等方面的争议与法院之间通过争点整理程序所提供的和平交流方式来使争议统一的结果。可以说,争点的确定实质上是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施行处分行为,是私法自治原则和诉讼自主原则的体现。然而,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活动必然要在法律上产生一定的效果,不但会对法官产生一定的效力,同时也会对当事人自身产生一定的效力。因此,我国在经过该程序明确庭审范围,确定争点以约束法官审判范围的同时,也不能忽视争点的确定对当事人的效力。

一般来说,争点确定后对当事人的效力表现在争点确定后,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或法官判决不得任意改变。一方面,当事人应当遵循通过争点整理程序而确定下来的争点,否则争点整理程序显然失去其应有的意义。但另一方面,当事人完全遵照争点整理程序确定的争点是否会显得过于僵化,可能会导致最终判决与案件真实相冲突,甚至侵犯当事人的权益。争点整理程序对当事人效力的问题仍然有待解决。

(三)反面拘束力

争点逐渐形成的过程,是法官与当事人共同明确案情,不断缩小争议范围的过程。具体来说,争点确定的反面拘束效力表现在庭审程序中,法官只对争点进行证据审查、事实判断等审理活动,对没有列入范围即被视为无争议的事实理由,或对当事人双方一致认可的事实理由法官应予确认,而无须进行审查。

四、争点整理程序的失权效力

关于民事诉讼失权,目前我国法律并未进行规定,理论界对此也未有统一认识。一般来说,民事诉讼中的失权是对当事人在诉讼中实施一定诉讼行为加以规制的制度。确立失权制度,可以从实体以及程序两方面同时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争点整理程序的效力正是以失权制度为基础的。争点整理程序的失权效力即指对争点确定后于当事人产生拘束效力。失权制度一方面能够促使当事人履行促进诉讼义务,提高了诉讼效率,保障审前程序的功能得到实现。但另一方面可能会导致判决与事实情况相背离,并侵犯当事人的相关利益。同时也会有当事人因担心失权制裁相继在争点整理程序中提出大量无实质意义的争议事项进而加重法院负担导致诉讼拖延的问题出现。基于这些情形,争点整理程序如果一味适用严格僵化的失权制度不但会导致诸多问题日益尖锐化,而且会使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间的冲突加剧。因而,对争点整理程序失权效力的规定应当合理,不宜过严但也应当赋予争点对当事人一定的拘束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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