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知情不报行为的犯罪化
2011-04-13张建军魏志宇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1期
张建军,魏志宇
(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46)
人权保障与社会保护是刑法机能的两个重要方面,犹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由于知情不报行为在我国刑法中的阙如,致使我国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实践受到很大的掣肘,不利于社会保护机能的实现。当前,贪污贿赂犯罪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呈高发且普遍存在之态势,所查处的相关犯罪仅仅是冰山一角,犯罪黑数极大,其中一个重要原因知情人对犯罪事实隐瞒不报,司法机关发现案件线索难。 那么,知道贪污贿赂犯罪事实的人(尤其是国家工作人员),故意隐瞒不报他所掌握的事实,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目前理论界对该问题尚未进行深入细致、专门全面的探究,在各种版本的刑著述中,要么根本未曾论及,要么只做粗略的介绍,寥寥数语,一笔带过。可以说,贪污贿赂犯罪知情不报的行为犯罪化目前在理论上还处于有待发掘的状态。事实上,对贪污贿赂知情不报的行为犯罪化将有力地促进我国反贪污贿赂工作进一步向纵深发展,对廉洁政风的养成和社会正气的弘扬将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因此,研究贪污贿赂犯罪知情不报行为入罪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知情不报行为概述
顾名思义,所谓“知情不报”,是指知晓犯罪事实或犯罪人的情况而不主动或自觉向司法机关举报的行为。显然,这种知情不报行为是有碍于国家刑事侦查活动的。刑事侦查的目的是抓获犯罪嫌疑人和获取犯罪证据,从妨碍国家刑事侦查活动的角度分析,除知情不报行为之外,还有其他一些妨碍刑事侦查活动的行为,如伪证行为、妨害作证行为、打击报复证人行为以及窝藏、包庇行为等等。……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