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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选择
——以“制度断裂”为视角

2011-04-13刘健雄

关键词:法律制度

刘健雄

(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自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短短几年的时间,民事诉讼法又成为时下最热门的话题。然而,民事诉讼法学讨论的核心依旧是我国民事诉讼模式发展的趋势。在这一问题上,通说观点认为当今世界民事诉讼模式分为两大类,即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和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日本由于二战的原因,既包含德国法的要素又受美国法的影响,其诉讼模式介于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之间。[1]以张卫平教授为代表的一批学者则认为不管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其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都是当事人主义,而苏联及原东欧各国都可纳入职权主义模式。

当今中国,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下,学者们对于转型体制下诉讼模式发展趋势的争论再度趋于白热化(无论是由职权主义转向当事人主义或是由亚职权主义转向亚当事人主义)。[2]我认为他们都忽视了一个最为基本的问题,即“制度断裂”的缺陷。一句话来概括,就是移植而来的法律制度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仅仅停留在法典层面,是书本上的“死法”,还没有成为渗透到社会生活中的“活法”。移植而来的法律也仅仅是一种“正式制度”,缺乏深厚的、源于本土文化的“非正式制度”作为其支撑。总体上,只有当这些法律制度根植于我国本土资源之后,才有可能产生适合我国的法律制度。[3]由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制度移植于前苏联,缺乏强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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