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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职业中介机构的自律与他律

2011-04-03崔淑霞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 2011年1期

崔淑霞

(大庆师范学院 法学院,黑龙江 大庆 163712)

在国外,民营职业中介机构已被视为联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桥梁和纽带, 其发展水平已成为市场经济体制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由于民营职业中介机构在克服市场垄断、提高市场劳动力服务效率、促进市场体系的完善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国民营职业中介机构得到了社会的认可。我国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就业促进法》,第一次明确了民营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制度,为其健康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利的法律环境,使其管理有了法律依据。但实践中,一些中介机构无视法律法规,甚至坑蒙拐骗,牟取不义之财,损害了中介行业形象和求职者合法权益,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法律是规范民营中介机构的最有力的手段,如何从立法上加强民营中介机构的自律与他律是民营职业中介机构健康有序发展的保障。

一、民营职业中介机构的自律

(一)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马克思主义认为,任何道德都源于社会经济基础。职业道德是在特定的职业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而民营职业中介职业道德,正是民营职业中介机构在长期的职业实践活动中逐渐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因其职业宗旨所决定,民营中介机构必须恪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道德。

行业协会如何以高度自觉的自律精神抓好职业道德建设,是当前加强行业协会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部分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为了牟利,不惜违法违规,与服务对象串通,欺诈交易对手以获取非正当利益,并且这些行为已经影响到了合法经营的机构甚至整个中介行业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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