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及启示
2011-03-31马其家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年5期
马其家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029)
美国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及启示
马其家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029)
笔者对2010年7月21日新设立的美国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的主要法律制度进行了阐述,并在借鉴美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目前“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分析了我国建立统一的金融稳定监管机构的必要性,并建议国务院增设综合的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负责统一协调一行三会的监管工作,并负责监测防范系统性的金融风险。
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金融监管;双线多头监管;“一行三会”监管
金融危机爆发前,美国实行的是“双线多头”的“伞形”(umbrella)金融监管体制。“双线”指联邦和各州均有金融监管的权利,“多头”指有多个履行监管的金融机构。在这种体制下,金融控股公司下属的银行、保险、证券各子公司,分别由联邦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证券监管机构及各州保险监管机构对其相应的业务或功能进行监管。“伞形”是指联邦储备委员会理事会作为监管人,是综合管理的上级机构,负责评估和监控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总公司整体的资本充足性、风险管理的内控措施和程序的有效性以及集团风险对存款子公司潜在的影响[1]。各监管机构互相之间缺乏通协调统一。因此,总体上美国金融监督机构的统一协调机制不畅,“双线多头”,权责不明,造成监管效率低下,导致对次贷风险危机监管的忽视,埋下了金融危机爆发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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