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宪法诉讼机构
2011-03-31李颖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年5期
关键词:监督
李 颖
试论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宪法诉讼机构
李 颖
宪法诉讼机构的设置是宪法诉讼制度中最为重要的部分,它是宪法诉讼主体承担者,没有宪法诉讼的专门机构,宪法诉讼制度就会落空。笔者从设置宪法诉讼机构的障碍和原则入手,分析了盲目模仿域外的宪法诉讼机构不适合我国国情,建议在不改变我国现行宪政体制的前提下,由宪法监督委员会和最高院和高院设置的宪法法庭共同担任宪法诉讼机构。
宪法诉讼机构;宪法监督委员会;宪法法庭
尽管宪法诉讼是一个至今尚未定论的概念,但宪法诉讼制度作为宪法监督的重要手段,体现了宪政民主的内在要求,有利于维护宪法最高权威,有效地防止和限制国家权力的滥用,有利于维护人权的宪法保障,有利于宪法权利意识和宪政理念的树立。结合国外建立宪法诉讼制度的经验,在我国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已是大势所趋。宪法诉讼机构的设置是宪法诉讼制度中最为重要的部分,它是宪法诉讼主体的承担者,没有宪法诉讼的专门机构,宪法诉讼制度就会落空。关于由何种机关担任宪法诉讼的机构的问题,学者们存在着广泛的争议,有的主张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1],有的学者提出违宪审查权赋予最高人民法院[2],有的学者主张在全国人大下设一个专门的宪法监督委员会[3]8,宪法学界占主导地位的是主张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下设宪法监督委员会或宪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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