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一方婚前按揭贷款、婚后取得所有权的房屋的归属
2011-02-20周应江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11年2期
周应江
论一方婚前按揭贷款、婚后取得所有权的房屋的归属
周应江
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在权属上有其特点。在讨论一方婚前按揭贷款后取得所有权的房屋的归属问题时,应该避免认识误区。一方婚前按揭贷款并支付首付款、婚后用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的房屋所有权的价值,是由按揭贷款一方的婚前支付的首付款或者偿还的银行贷款的价值,以及婚后夫妻共同偿还的银行贷款的价值所构成,可以认为这种房屋的所有权是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混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条款可作相应修改。关键词:按揭贷款;房屋所有权;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
关于一方婚前按揭贷款、婚后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到底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办理按揭手续一方的个人财产的问题,一直以来学者们的意见分歧明显,不同法院的做法也差异极大,而近期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由于其第十一条规定将该项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更是引起了公众在此问题上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①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的全文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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