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海上保险中的“仓至仓”条款与中国保险利益界定原则之冲突及对策*
2011-02-19王爱玲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1年3期
关键词:被保险人
王爱玲
(青岛海事法院,山东青岛 266062)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为化解运输途中风险,买卖双方通常根据贸易术语的要求对运输的货物进行投保,以规避风险。“仓至仓”条款是目前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所采用的责任起讫条款,伦敦协会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美国协会货物保险条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都对其定义做了介绍。应该说,该条款中货物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货物的保障程度是非常高的,其中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和整个运输过程,但在实务中该条款因与我国现行的以风险承担界定买卖双方之间保险利益的原则相冲突而使其失去应有之意,实际上成为“船至仓”或“仓至船”条款,即使在仓至仓的责任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也可以风险尚未转移或者已经转移,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而堂而皇之地免除其承诺的赔偿责任,导致买卖双方均无法获得索赔的不合理现象。本文分析了两者冲突的具体情形、产生原因、现有界定原则的法律依据、保险利益的含义,并为解决该冲突提出对策。
一、“仓至仓”条款与保险利益界定原则的冲突
(一)“仓至仓”条款的定义
“仓至仓”条款(“W arehouse to W arehouse”clause)是海洋货运保险单背面保险条款内的保险专用术语,是保险人负责保险责任起讫的条款,目前常见的两大类“仓至仓”条款都在保险条款内列明,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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