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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海运提单中的管辖权条款问题*

2011-02-19李守芹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1年3期
关键词:效力

李守芹

(青岛海事法院,山东青岛 266062)

海运提单中的管辖权条款问题是一个老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常说常新的问题,目前在中国理论与实务部门仍未取得共识,故有探讨、划一的必要。据笔者的观察和思考,要准确把握提单管辖条款是否构成了提单当事人之间的“书面协议”、进而有效的“书面协议”等问题,关键是准确理解、把握住如下几个关键环节:其一,提单管辖条款的内容是否属于《提单法》强制或任意调整的对象?其二,在此结论为否定的情况即按“缔约自由”的原则来衡量下,提单管辖条款能否构成提单当事人之间自由缔结的有效的“书面协议”?其三,影响提单管辖条款效力的其他一些特别因素。笔者拟就上述问题表达看法,在谈这些问题之前,还应确定支配管辖关系的法律。

一、支配“管辖”问题的法律

提单关系多具国际或称涉外因素。笔者所谈的提单管辖条款问题,也限定在涉外提单关系领域。而欲探讨提单管辖条款的效力等问题,则首先应寻求支配该条款效力等的法律。

众所周知,世界各主权国家均对自己的司法管辖权包括有关提单纠纷的管辖权作出明文规定/判定,故当一国法院遇到提单中的管辖权条款的抗辩或释明时,最终要解决的问题是,其有关该提单纠纷的法定管辖权是否也已被排除。目前多数国家(澳大利亚、芬兰等除外)均无关于提单管辖权条款效力问题的明文规定,各国对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态度多体现在法院判决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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