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立克”轮舟山海域油污事故所引发的船东与保赔协会在英国法院的诉讼——对伊制裁与保赔责任*
2011-02-19王中华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1年3期
王中华,田 琨
(1.山东友华律师事务所,山东青岛 266071;2.青岛海事法院,山东青岛 266061)
2009年11月1日,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航运公司(简称“伊朗航运”)所属“祖立克”轮(“ZOOR IK”)在浙江舟山海域触礁,并发生严重漏油事故。中国宁波海事法院审理了由此引起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油污索赔等相关案件。该案同时也引发了当事人在国外法院的诉讼,其中船东伊朗航运在英国高等法院起诉船舶保赔协会汽船互保协会(百慕大)有限公司(简称汽船互保协会)油污损失和责任赔偿一案颇受关注[(2011)L loyd’s Law Reports Vol.1 195],该案涉及英国对伊朗的制裁法令对保赔协会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的影响以及英国法下的合同受挫等问题,本文对该案争议焦点作简要介绍,供大家探讨。
一、案情和争议焦点
多年以来,伊朗航运一直是汽船互保协会的忠实会员,2009年包括“祖立克”轮在内的伊朗航运所属船队的28艘船舶加入了汽船互保协会,保赔保险期间从2009年2月20日格林尼治时间12点生效至2010年2月20日格林尼治时间12点终止,保赔保险的责任范围包括由于入会船舶排放或泄漏油类或任何其他物质或存在这种威胁所引起的责任和损失,以及为防止入会船舶排放或泄漏油类或可能造成污染的任何物质的紧迫危险而合理地采取任何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2008年11月21日生效的《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简称公约)规定船舶所有人应当对燃油污染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公约第7条强制保险或经济担保条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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