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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现状及救助体系*

2011-02-19林东京刘旭刚徐杏元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河北保定071000

中国司法 2011年4期
关键词:服刑服刑人员监狱

林东京 刘旭刚 徐杏元(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河北保定 071000)■文

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现状及救助体系*

林东京 刘旭刚 徐杏元(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河北保定 071000)■文

The StatusQuo for theMinors of the Detainees and the System ofAid to Them

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指父母服刑后留下的未满18周岁的儿童。近年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现状及救助问题逐渐引起了社会的关注。据统计,截止到2005底,在我国监狱服刑的156万名在押犯中,有未成年子女的服刑人员近46万人,占押犯总数的30%左右,监狱服刑罪犯的未成年子女总数逾60万人①卢琦:《监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基本情况调查》,《青少年犯罪研究》,2006年第6期。。这些孩子的父母一方或双方都处在服刑状态,难以对他们的子女进行必要的监护。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由于缺少父母的必要监护以及社会救助体系不完善等原因,其现状令人堪忧。分析这些现状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救助策略对促进这些弱势群体的健康发展、激发服刑父母安心改造的动机、促进社会公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将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现状及救助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作一研讨。

一、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现状

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现状主要包括生存现状、心理现状、教育现状。

(一)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存现状

服刑人员子女的生存现状令人堪忧。据有效数据显示:45.9%的监狱服刑人员表示,孩子目前的生活状况没有保障。原居住地在农村的监狱服刑人员中,有52.8%认为其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状况没有保障;25%的监狱服刑人员表示,对孩子目前的生活状况是否有保障不清楚②张安民:《关于监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基本情况调查报告》,《中国监狱学刊》,2007年第2期。。

(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心理现状

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心理异常现象比较严重。抽样调查显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中90%的人心理不健康,甚至患有抑郁、敌视、人格缺欠等问题③董凛:《罪犯子女:让阳光逼退阴影》,《工人日报》,2001年5月25日。。在顺义太阳村的调查中发现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不同程度存在着心理异常的现象。例如,在顺义特殊儿童村,负责孩子学习和生活的赵惠敏老师介绍,有的孩子对社会有着强烈的仇视;有的报复、宣泄欲望强烈;有的反抗意识异常强烈;有的心理非常敏感,如果有什么活动需要几个孩子参加,剩下的孩子情绪就异常低落,性子烈的就会气呼呼地找老师,质问为什么不让他去,怎么解释也没用④李亚新:《罪犯子女需要更多关爱》,《农民日报》,2003年7月17日。。

(三)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接受教育的状况

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受教育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数据显示:全国中小学生的平均辍学率为1.28%,监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平均辍学率为13.1%,父(母)入狱后未成年子女的辍学率大幅攀升⑤宋伟:《扶助“特殊孤儿”需要填补法律空白》,《人民日报》,2007年2月7日。。

(四)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违法犯罪状况

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犯罪率偏高。广东司法厅调查显示,截至2005年5月,广东省未成年管教所收押的未成年服刑人员中有15%是父(母)服刑和有家庭缺陷的⑥李薇薇、周俏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将纳入救助》,新华每日电讯,2006年1月20日。。很多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自身存在着抑郁、敌视、人格缺欠等问题;又受到社会的歧视,失去家庭管教与亲情的支持,所以一旦受到了不法分子的胁迫和利诱很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本研究属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十一五”规划2007年度一般课题的阶段成果。课题名称:青少年反社会行为的归因与德育对策研究(课题类别:国家一般课题;课题批准号:BEA070010)。

从总体上讲,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现状不容乐观,所以尽快健全完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体系意义重大。

二、完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体系

(一)我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的现状存在的问题

1、针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法律救助不完善。我国关于救助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法律法规尚处空白。《监狱法》规定,罪犯不得携带子女在监狱内服刑。但没有法律规定父母服刑期间,谁负责监护未成年子女⑦马皑:《帮助重刑犯子女也是帮助我们自己》,《新京报》,2006年8月23日。,这损害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法律上的空白也为建设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体系增添了巨大的障碍。以太阳村为例:太阳村发展到今天,之所以没有在全国各地得到繁荣发展,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法律政策的支持。这造成了有关部门对罪犯子女的关心不够,相互“踢皮球”:民政部门认为罪犯子女不是烈士子女,不属其职责范围;司法部门只负责罪犯的事;妇联又认为罪犯子女的问题太大了,管不了。这样踢来踢去,没有哪个部门肯出头承管罪犯子女的事情。

2、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缺乏政府的主导和财政支持。

(1)救助缺乏政府的主导。政府在我国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体系建设中不占主导地位。每年能得到救助的孩子只占到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总数的5%左右。造成这种状况的一个首要因素就是:目前救助机制没有政府的主导和参与,国家和社会对这些群体在救助方面存在真空地带。我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组织全部是民间自发成立的。虽然现在中央提出倡议要把服刑人员子女纳入社会救助体系,但是由政府组织建立的救助机构还是没有出现。

(2)救助缺乏财政支持。政府没有将民间救助机构纳入财政拨款的范围。目前针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机构全部是由民间自发组成的,这些救助机构只能依靠自身的生产经营、自给自足和社会募捐来维持运转,这造成了很多救助机构举步维艰。由于资金不足,机构中的被救助儿童的生活水平偏低,有些救助机构的基础设施得不到改造和修缮。

3、救助机构缺少专业的工作人员。许多救助机构缺少有经验有专业知识的专业工作人员。这些救助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很少是固定的,他们多是社会义工或志愿者,只是利用休息时间来看望和照顾这些孩子。但是,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绝大部分都有心理问题,如:自卑、逆反、敌对等,而且自我保护意识非常强,非专业的工作人员和孩子们之间难以建立亲密、信任的关系,沟通就较为困难,非专业的工作人员就容易受挫或失去耐心。

4、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与父母联系难。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难以与服刑的父母经常联系。统计结果显示:45.7%的孩子到监狱探视过服刑人员,其余超过半数的服刑人员尚没有机会与孩子相见。难以联系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监狱以跨省市“异地服刑”为主要模式,路途遥远、旅途花费、家境贫寒、孩子年龄幼小或者监护人有某种理由不方便带孩子到监狱探视,以及监狱也普遍未设置适于孩子接见的场所等难以克服的障碍,使得监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与正在服刑的父母联系困难,从而导致了服刑人员不能安心接受改造,他们的未成年子女心理发生异常。

(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体系的建设

1、应加强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法律保障。法律的保障是完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体系的前提。2006年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中央综治办、民政部、司法部、团中央、全国妇联等6部门联合启动了“全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关爱行动”,这是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法律保护走出的关键一步。如何加强法律保障,笔者认为要从以下两方面进行:

(1)完善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体系。完善对未成年人尤其是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法律保护是建立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体系的重中之重。以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监狱法为基础,建立健全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法律保护体系。健全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建立以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为导向的未成年人福利体系和司法体系,构建综治、法院、检察、公安、司法行政联席会议制度⑧王宇,《罪犯的孩子也是宝》,《法制日报》,2005年10月18日。。

(2)将法律援助机制引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体系。由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年龄小、自我防护意识差,他们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不法侵害。一些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由于没有完善的法律援助机制,他们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维护,只能忍气吞声,这是对他们幼小的心灵造成二次伤害。

2、完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社会保障机制。

(1)建立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基金。建立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基金是保障救助体系正常运转的关键所在。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基金的资金应该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和社会募捐,由民政部门统一管理。

民政部门将社会募捐的资金、政府的财政拨款集中起来,在全国范围内成立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基金会,成立监事会,由募捐人和司法机关派专人进行监督。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机构的建设、救助机构所救助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或抚养费,救助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等一律由基金会划拨,任何救助机构不得私自收入社会捐款,需全部交由基金会统一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2)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例如:广东省民政厅下发《关于做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对没有监护人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可暂时纳入五保供养范围。同时多省市已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纳入了社会保障体系。对于处在寄养家庭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

3、加强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心理救助。

(1)要不断推进建立健全关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工作的长效机制。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成长的不利因素主要存在于家庭和社会,主要表现在缺乏父(母)的监护教育及社会的歧视待遇,从而引发个体不良心理。及时对这些孩子们进行心理辅导是尤为重要的。共青团、妇联组织和民政部门要把有困难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列为重点帮助对象,动员、组织青少年事务专职社会工作者、有专业知识的青年志愿者参与帮扶工作。

(2)建立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与父母的情感沟通机制。在“服刑期间最担心的事情”的多项选择中,有66.4%的服刑人员将担心孩子“遭受歧视、无人照管”作为了首选。由此可见孩子在服刑人员心中的重要程度。司法机关可以将服刑人员与子女的联系、沟通、见面与狱所的等级处遇制度相挂钩,对于表现良好,积极从事改造的服刑人员,可以定期和自己的子女打电话,写信,甚至是见面。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在监狱和劳教所内建立儿童院,寒暑假时将部分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接到儿童院,与服刑人员共同生活一段时间。这样既增进了服刑人员和子女间的感情,同时可以鼓励服刑人员继续安心接受改造,稳定他们的情绪,提高改造质量。

4、保障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受教育权利。保障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受教育权利,需要民政部门和学校的共同努力。民政部门要做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摸底工作,对于因家庭情况而无法上学的孩子要及时予以帮助。学校在得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因家庭情况而无法继续上学时应主动免除学杂费、书费、伙食费等,并对孩子的家庭情况予以保密,保护这些孩子不受到其他同学的歧视。

5、发展健全的“儿童村”制度。

(1)积极推广儿童村建设。全国每一个地级市都应建立一个儿童村。将家庭条件不好的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全部集中起来送入儿童村,由政府集中供养,从而保障这些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受教育权利,也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2)要变“寄养型”救助模式为“集中供养型”救助模式。“寄养型”和“集中供养型”是我国目前存在的两种救助模式。“寄养型”是指将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由独立的家庭来抚养,这种救助模式最主要的优点是有利于儿童融入社会,主要不足是,在服刑人员结束服刑时,这些孩子的归属问题,如果说归寄养家庭,那么等于剥夺了服刑人员的监护权,法理难容;如果归还服刑人员,那么寄养家庭与服刑人员子女建立起的感情要被切断,情理难容。所以“寄养型”救助模式会把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推到一个两难的境地。

“集中供养型”就是指儿童村制度,就是将孩子们全都集中起来由政府供养。“集中供养型”的优势在于可以保证服刑人员子女的日常生活得到有效的保障,而且在儿童村内每一个孩子的家庭背景都一样,不会存在歧视等问题,有利于保护孩子们的自尊心,更好地促进他们的成长。

笔者认为儿童村应全部由政府管理,纳入政府的财政体系。

(3)动员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志愿者到“儿童村”工作。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或多或少都会有些心理问题,只有有经验有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才能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心理问题进行疏导,释放他们的心理压力,促进他们的成长。

(4)加强“儿童村”与司法行政机关的联系。司法行政机关应该与“儿童村”紧密联系,准确掌握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实际情况。从服刑人员的角度讲,司法行政机关及时了解孩子们的现状,并转告他们正在服刑的父母,有利于服刑人员减轻心理负担,安心接受改造,提高改造质量。

总之,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现状堪忧,救助体系有待发展。笔者认为一个成熟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体系应该以“儿童村”为载体,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个有法律保障、社会保障、财政保障、心理救助等为一体的救助体系。帮助正在处于困境中的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建立健全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体系是社会公正、文明的体现,能促进人与人之间的诚信和关爱,也是发展社会和谐的要求。

(责任编辑 张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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