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经济国家与《预算法》的修改理念*——以预算权分配为中心
2011-02-19冯辉
政治与法律 2011年9期
关键词:国家
冯辉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29)
倘以问题的复杂性和重要性来衡量,预算权分配当属《预算法》修订中的最核心问题之一。预算权分配不外乎纵向分配(中央和地方)与横向分配(议会与政府)两大块。就共识而言,前者的主流观点是分权,具体到中国则包括财权与事权(事责)相匹配、扩大地方预算权等;后者的主流观点是议会(或人大)控制,具体到中国尤其体现为人大控制与政府主导之间的平衡。而相比缩减预算级次、调整预算审议时间、严格实行全口径预算、强化违法责任等技术性更强的问题而言,预算权分配属于机制、体制以及理念问题。在市场经济业经多年发展、宪政及民主思想深入人心、公共财政已成大势所趋的背景下,立足于中国政府主导型的经济与社会改革现实,针对预算权分配问题进行分析并据此讨论《预算法》的修改理念,具有不言而喻的价值与意义。
一、宪政的预算语境与预算法的宪政意义
(一)预算法的宪政意义
宪政素来是人文社会科学的焦点问题之一,尽管对宪政的界定至今仍存在争议。宪政作为一种思想或理念,产生于民众限制公共权力的诉求,“宪政的精髓在于限制国家和政府的权力,保障个人的基本人权”。1而基于政府在公共权力结构中的强势地位,这种限制逐步演变成民众组成议会限制政府,“宪政具有一个根本的性质:宪政乃是对政府施加的一种法律限制;宪政乃是专横统治的反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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