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清洁发展机制(CDM)可持续发展目标的缺陷与完善*——以气候变化国际立法相关规则为视角
2011-02-19龚微
政治与法律 2011年9期
龚微
(湖南吉首大学法学院,湖南吉首416000)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气候公约》)第十六次缔约方大会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京都议定书》)第六次缔约方大会于2010年12月11日在墨西哥坎昆落下帷幕。会上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的执行理事会(EB)遭遇尴尬,被大会代表“群起而攻之”。1可以说清洁发展机制是否或在多大程度上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了可持续发展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受到了广泛质疑。经过各方激烈争论,会议所达成的《坎昆协议》宣称要继续保留清洁发展机制,但要对其进行改革。对清洁发展机制学界已有相当多的论述,2本文拟从其可持续发展目标入手分析清洁发展机制现有规则制度上的缺陷与不足,并提出应对之策。
一、清洁发展机制及其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产生
清洁发展机制产生于《气候公约》第三次缔约方会议上。巴西提交了一份《关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议定书的要点提案》,其中提出了一项新的基金——清洁发展基金(Clean Development Fund,CDF)。其核心内容是:如果发达国家缔约方的实际排放量超过了其承诺的限制排放量,那么这些未遵守承诺的发达国家缔约方须向清洁发展基金交纳罚金或补偿金,用于发展中国家自愿削减温室气体所承担的成本和适应气候变化的努力。3发达国家对此提案的态度并不积极,美国提出“清洁发展机制”,主张发达国家在国内不能完成减排目标时,其不足部分可以通过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的形式,共同实施有助于减缓气候变化的减排项目,获得“经过核证的减排量(C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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