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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2011-02-19谷帆凯

政法学刊 2011年4期
关键词:主体法律制度

谷帆凯

(浙江财经学院 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法谚云“徒法不足以自行”。健全的法制不仅要求有科学合理的法律规范,还需要有一套完善的实施机制。缺少了相应配套的实施机制,再完美的条文也只能被束之高阁,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反垄断法作为一部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自然更需要有健全而完善的实施机制,唯有如此才能确保其顺利实施从而营造良好的经济环境,进而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的整体利益。

反垄断法的执行是实施反垄断法的重要环节之一,其可分为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两种。由公共官员对反竞争行为采取的任何行动可以称之为公共执行,其特点是动用了公共财政和权力资源,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1]5在竞争加剧垄断行为不断涌现的当代,仅仅依靠公力机制来解决垄断纠纷显然已无法满足社会的要求,于是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制度便在时代的呼唤声中应运而生了。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是指由私人主体直接发动的反垄断法的执行,其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更加注重保护个体的利益,最典型的形态是反垄断私人诉讼。

一、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概述

(一)反垄断私人诉讼的概念

反垄断私人诉讼是指个人、企业等垄断行为利害关系人因行为人违反反垄断法而遭受损害时,直接依据反垄断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追究行为人民事责任的诉讼。一般认为,该制度起源于美国。1890年颁布的《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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