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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直觉思维在公安情报信息研判中的功能

2011-02-19刘汉民

政法学刊 2011年4期
关键词:思维

刘汉民

(广东警官学院 理论部,广东 广州 510232)

直觉思维既是一种非形式思维逻辑,也是一种创造性思维形式。一些公安民警在公安情报信息研判中也已经运用这种思维。因此研究直觉思维在公安情报信息研判中的作用,对进一步提高情报信息研判的效率和质量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直觉思维的含义和特征

要在公安情报信息研判中更好的运用直觉思维,并充分发挥其作用,就必须认识直觉思维的含义和特征。

(一)直觉思维的含义

中外不少的学者都对直觉思维这个概念进行了深刻的阐述,物理学家德.布罗意认为直觉“在与烦琐的三段论法没有任何共同之处的某种内在的豁然顿悟之中,突然给我们点破……。当出现了摆脱旧式推论的牢固束缚能力时,在原理和方法上均为合理的科学仅借助于智慧的冒险的突然飞跃之途径,就可以得出最出色的成果。人们称这些能力为想象力,直觉和敏感。”[1]我国学者夏基松先生认为:“直觉是一种不受逻辑规则约束而在潜意识领域内发生的直接领悟到事物本质式内在意义的一种致思途径,是不同观察、实验和逻辑推导的另一种特殊的认识活动和认识能力,它具有悟性、突发性和意识的非可控性等特点。[2]327胡敏中先生说: “直觉是直接洞察事物的心理活动和认识活动,是感性和理性认识相联系的桥梁,是以形式和概念为媒介、反映事物以及事物本质的突然顿悟,使问题一瞬间得到解决的思维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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