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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与周边居民间和谐关系问题初探✳

2010-11-27段华勇

旅游研究与实践 2010年2期
关键词:征地景区居民

段华勇

(桂林漓江冠岩风景区,广西桂林 541002)

旅游业作为永远的“朝阳产业”,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经济的日益繁荣,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飞速发展。中国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已达3 000多美元,按世界旅游组织的划分办法,中国旅游业发展已进入快车道,正在从一个旅游大国逐渐向世界旅游强国转变。中国旅游正呈现出一幅万花齐放、繁荣兴盛的面貌,旅游景区也日益成为投资开发的热点领域。据统计,我国当前由国家旅游局评定的 5A级景区 66家,4A级景区 1 008家,全国已经评定等级的旅游景区超过 3 500家,加上一些小规模景区,景区总数达数万家。

随着我国旅游产业的蓬勃发展,旅游景区绝大部分已由外事接待的公益事业单位性质转变为赢利性经营单位的企业性质,景区身份、社会功能和经营目标的转换,必然带来各种利益的重新分配,也必然产生一些新的现象和问题。其中,旅游景区与周边居民关系的问题就日益凸显,并已严重影响到我国旅游景区的健康有序发展和社会和谐。由于景区建设管理者往往更加重视景区规划建设和市场营销,而对与周边居民关系的处理问题重视不够,学术界又较少实际接触到这类问题,目前业界和学术界虽然有一些针对某一具体景区进行的论述,却很少对这类问题进行系统分析和研究。景区管理者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往往无章可循,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疲于应付。“农民问题”变得越来越棘手,稍有不慎就很容易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产生社会问题,使景区与居民两败俱伤。这已成为当前景区经营管理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一、旅游景区与周边居民间和谐关系的定义与主要表现

所谓旅游景区与周边居民间和谐关系就是指旅游景区在经营发展过程中与周边村庄或社区建立起来的一种相对稳定的共生性战略合作关系。这种关系应从人性关怀角度出发,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和方向。该和谐关系的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1]:

1.生态环境和谐,文化和谐。就是说,景区的发展不能以生态环境和文化的牺牲为代价,要注意对景区本身和周边自然环境及原生态地域文化的保护。只有拥有良好的生态环境和生态地域文化,才有可能说景区与周边居民间的关系是和谐的。

2.居民生活水平提高,社会安定,幸福指数增强。在旅游景区开发中,区内以及周边的自然村落及当地居民的诉求究竟是什么,它的权重程度大约是怎样的,这些都是景区管理者和地方政府需要研究的(当然可以借用马斯络的需求层次模型进行分析)。只有充分考虑到当地居民的诉求,确保社会安定团结,不断提升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改善居民生活,使当地居民的幸福指数普遍提高,才有可能实现景区与周边居民间关系的和谐。

3.景区良性循环发展,投资方、经营者、员工和社会等多方实现共赢。在现代企业社会营销的观念中,要实现企业的良性循环发展,就需要实现投资方、经营者、员工、社会、政府等多方共赢。现代景区作为特殊的企业形态,虽说企业经营性不断加强,但毕竟不能忽视其社会性功能。所以要实现景区与周边居民间的和谐关系,一定要有景区的良性循环发展作保证。

4.景区与周边居民互动关系强。在景区发展中,自然村落与当地居民究竟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能发挥哪些旅游功能?原有自然村落和当地居民究竟是景区发展的累赘,还是不可分割的景观部分,或者说是生力军?这些问题实际上反映了景区与周边居民的互动关系。只有让当地居民以主人翁的意识充分参与到景区的经营管理或者边际产业中,景区与当地居民融合在一起,充分平等互动,有效沟通,才能实现双方的和谐共处和发展。

二、目前景区与周边居民间存在的主要不和谐现象

近年来,景区与周边居民间关系不和谐的现象,时有发生。以笔者所在的桂林市为例,就出现过龙胜龙脊景区的村寨居民因为景区利益分配的分歧而封阻景区道路、平乐仙家温泉景区村民因与投资方的矛盾激化而发生械斗、芦笛景区长期以来存在的与周边村民的土地和路权之争、灵川世纪冰川景区在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村民的争斗、灵川古东瀑布景区与当地村民的利益纠纷等。其他一些地方,比如张家界森林公园、杭州西湖、四川都江堰和青城山等著名景区,也都存在和发生过与当地居民在利益分配、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矛盾纠纷。

这些例证都是景区与周边居民间关系不和谐的表现。可以毫不夸张地讲,目前景区与周边居民间的矛盾相对过多,相互关系过于紧张,总体是不和谐的。就桂林来说,据调查,桂林 60余家规模以上景区中,90%以上的都或多或少存在与周边居民间关系的不和谐因素。归纳起来,目前景区与周边居民关系的不和谐现象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景区征地、拆迁产生的不和谐现象

目前,旅游景区与农民因为征地、拆迁而产生的问题相对较多,矛盾比较突出,引发的不和谐现象也相对比较普遍。景区在开发建设过程中,采用租用或购买等形式征集到景区开发建设所必须的土地,同时对景区建设范围内的原有农民住宅等建筑物进行拆迁,在这个过程中,很容易与周边居民发生冲突,引发不和谐现象。而随着景区的发展,原有土地无法满足景区的发展需要,需在原有土地基础上再征用土地用于兴建停车场、游客中心等二次开发建设项目,或者出于景区旅游资源保护的需要,在对景区核心范围或缓冲范围内的各种建筑物进行拆迁的过程中,也可能会引发与当地居民的冲突。

(二)农民自主创收与景区规范化管理之间出现的不和谐现象

中国自古就有“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传统,所以,旅游景区周边的居民自然会产生“此树是我栽,此路是我开”、依靠景区发家致富的思维。尤其是在景区开发建设完成并逐渐成熟后,游客的增多必然带来大量的商机。一些精明的居民很快就会发现其中有利可图,他们就会利用自身的优势摆摊设点出卖当地农产品、开办农家饭店、农家旅舍等,部分居民也会采取尾随兜售等手段进行自主创收。其实,这种现象本属人之常情。旅游扶贫,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带动百姓致富,这正是中央和政府发展旅游的主要目标之一,也是旅游景区社会化功能的体现。如果对居民依托景区自主创收进行合理的规范引导,还能给景区增添人气,完善补充接待设施能力,增加民俗特色等。但很多景区缺乏这方面的管理经验,面对地方居民高涨的创收热情,景区往往会认为这是与其争利,影响景区形象,带来安全隐患,流失市场客源等。加上本应该在这方面大显身手的地方政府,往往管理缺位,不加以合理规范引导,在景区与周边居民间调和,这也导致农民与景区之间的冲突,产生不和谐现象。

(三)景区道路交通引发的不和谐现象

旅游景区的交通是很关键的,保持一条高速畅通的道路对景区十分重要。但是,周边居民在生产生活中,往往共用或者占用景区道路,妨碍游客与旅游车辆的通行。再就是,有时当地居民饲养的家禽、家畜被旅游车辆撞伤、撞死所导致的赔偿问题也较易引发司机、游客和居民间的争执,进而影响景区的客源市场和正常经营发展。另外,极少数周边居民由于对景区存在抵触心理,出于对景区的打击报复而对景区道路进行有意阻碍、破坏,或者故意丢弃死鸡、死鸭,让旅游车辆碾压,然后进行索赔。

(四)景区嗓音、污染引发的不和谐现象

景区在开发建设和经营过程中,必然会产生较多的污水、噪音、生活建筑垃圾等,这类问题有时会对当地环境造成很严重的破坏。如果景区对此不予重视,不向周边居民进行合理解释,采取必要措施,进行一定经济补偿,周边居民就会对景区和游客产生敌意,进而引发冲突。

(五)农民倒卖景区门票引发的不和谐现象

随着经济的发展,休假制度的完善,公路交通的发达,以自驾车为主的自助游客会越来越多,这是一个发展趋势。由于当前国内景区一般都设有市民价、旅行社团体价等差别优惠价格,在利益的驱使下,当地部分居民就会采取与景区部分不良工作人员勾结或联合当地旅行社等手段,拦截景区的自助游客,以优惠代购门票等形式倒卖景区门票。在部分问题严重的景区,甚至有当地居民不购票而直接带领游客抄小道进入景区游览的情况。这一问题在桂林大榕树景区就非常严重。随着自驾车等自助游客的增多,如果景区不采取有力对策,倒票现象将越来越严重。这就影响了景区的门票收入,更为重要的是会带来景区价格体系和渠道管理的混乱,破坏景区的正常经营,影响景区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

(六)景区与周边居民对水、电、山林等资源的争抢引发的不和谐现象

旅游景区还经常因为旅游生产经营和生活用水、用电等与周边居民生产生活用水、用电之间产生冲突、争夺。这是景区与周边居民在有限的资源之间进行的较量。这个不和谐现象在一些经营漂流、瀑布等水上项目的景区中尤其显得突出。在枯水季节,桂林冠岩景区的地下河漂流和瀑布往往就会因当地居民过量引水灌溉、生活而受到一定影响。

三、景区与周边居民间不和谐关系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分析

(一)土地的征用、拆迁

土地征用和拆迁补偿问题是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也是中国土地征用制度中急需解决的一个关键性问题,是大部分旅游景区与农民问题产生的根源。

引发这类问题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景区建设管理者在征地过程中未按照程序、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征地,而往往在地方政府所谓的招商引资政策的支持下,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低价圈地,超范围圈地,不按程序圈地。其次就是,景区在征地或拆迁后支付的征地拆迁款项,往往缴纳到当地政府或上级政府,而作为土地的实际使用者的农民,在失去了土地资源后,却往往无法真正得到征地拆迁款,或者仅由上级政府象征性地拨付少量征地款给村组,再由村组分配到村民手中。在这个超长的征地拆迁“生态链”中,由于缺乏公开透明的有效监督机制,很多环节甚至滋生出各种贪污腐败行为。贪污腐败行为往往使得景区与农民的矛盾进一步激化,并有可能演化为群体性上访事件或者暴力冲突。再者就是,虽然景区公平合理地、依照程序依法依规地进行征地并支付了征地款项,但随着景区的开发、社会的发展,景区及周边土地必然升值。巨大的土地价差,使部分失地农民产生土地被掠夺的不平衡心态,这一情绪化的心态如未得到及时的疏导,就有可能演化成为景区与农民双方冲突的导火线。当然,还有其他的一些原因,如随着土地被征用,农民失业,在未得到合理安置的情况下,部分弱势群体无所事事,也很容易滋生出景区与农民间的各种问题。

(二)中国农民数千年来的小农经济思维的影响、农民过度贫穷的影响

一般来说,旅游景区特别是中国西部地区的旅游景区所在地,以前大多属于经济相对落后地区,当地居民原来一般相对贫穷闭塞,受教育程度较低。

受几千年来封建社会的影响,小农经济意识在中国农村可谓根深蒂固。土地是农民的经营之本,是“农民的命根子”,中国传统农民更多地习惯于“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传统生产生活方式。一旦土地被征用,原有生活模式被打破,刚刚洗脚上田的农民被推向市场经济大潮,由于缺乏商品经济意识,缺乏更多的生存技能,在无法得到更多有力的帮助下,部分农民的生产生活会陷入困境,引发心理焦虑。所以说,传统农业经济与旅游景区这一新型产业间的巨大差异是旅游景区与周边居民不和谐现象产生的根本。

(三)景区管理方式粗暴,对周边居民问题不重视

部分旅游景区的管理者管理方式粗暴、对周边居民问题不重视,这也是两者之间矛盾冲突和不和谐现象的重要成因之一。大部分旅游景区往往将精力更多地投入到景区项目的开发建设、资金运作、景区客源市场开发等方面,而忽略了与当地居民关系处理的重要性。还有部分旅游景区的管理者,由于缺乏对农民的阶级弟兄感情,对周边居民问题处理态度骄横,手段单一,方式粗暴,不但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进一步激化了矛盾。

(四)景区所在地基层政府的不作为,恶化了景区与周边居民的关系

中国当前景区所在地的部分地方政府的不作为,也是景区与周边居民不和谐现象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拥有公权力和其他资源的基层政府,在旅游景区和地方居民之间本应该是一个天然的仲裁者和保护屏障,努力协调解决问题,既要保护景区的合法经营,也要保护地方居民的利益。但是,当前很多景区所在地的基层政府往往缺乏服务意识,未能很好地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为民谋利、为民造福的政策。他们往往把地方旅游资源当成地方政府的自留地,把景区当成摇钱树,不能协调各方关系以有效地解决景区和居民间的矛盾和问题,甚至与一些不法居民或者不良景区经营者勾结在一起,充当“保护伞”,贪污腐败,进一步激化了景区与居民的矛盾,干扰了景区的正常经营。

(五)目前在政策导向和执行上存在对农民不公平合理的地方

“农民和农村问题是中国最重要的问题”。我党一直都很重视农民和农村问题,中国革命的成功很大程度上是依靠农民阶层的。但事实上,建国以来,出于优先发展工业、壮大国民经济的考虑,我们一直执行的是农业支持工业的政策。现在,中国的工业经济已逐步发展壮大起来,而农业经济由于投入不够,发展缓慢,相对落后。中央已认识到这一点,并开始实施史无前例的免征农业税等扶植农业发展政策。但很多原来对农民相对欠公平的政策法规的修改完善需要一个过程,在现阶段,还存在着较多的对农民不合理的政策法规。在景区开发征地等过程中,尤其如此。由于决策和执行过程缺乏透明度和必要的监督机制,农民的利益无法得到强有力的保障,先天弱势的农民在难以通过法律途径讨回公道的情况下,只有走上对立冲突的道路。

(六)对周边居民教育引导不够

由于景区所在地一般相对比较落后,当地居民所受的教育普遍较少,很多处于文盲或半文盲状态,他们对新生事物接受相对较慢,看待问题较容易关注眼前利益。作为相对强势方的景区和地方政府,有责任和义务给予当地居民一些必要的教育和引导,使居民改变对新生事物的看法,充分认识到景区对地方经济社会等方面的意义,认识到只有景区和地方相互和谐发展,才能真正维护好景区和当地居民的长远利益。但是,作为相对强势方的景区和地方政府,目前在这方面却做得不够。

四、如何打造和谐的旅游景区与周边居民关系

(一)景区征地、拆迁与周边居民关系的处理

基于以上土地征用、拆迁引发不和谐现象原因的分析,借鉴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制度,我们可以得到如下启示:第一,对当前征地、拆迁补偿制度进行全面检讨,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尤其是广泛听取基层农民群众的呼声,重新制定出符合当前实际的政策法规。第二,遵循市场原则,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我们应借鉴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做法,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以市场作为基础,将土地补偿费、青苗及建筑物、构筑物补偿费、残地补偿费等主要补偿项目的补偿价格参照当前土地市场的价格,充分体现“效率、公平”原则。第三,合理分配征地补偿费用。中国现行法律制度对“集体”界定模糊,村干部成了集体组织的“代言人”,现实中,以村民委员会的名义来强占仅有土地使用权的农民的土地补偿费的事件时有发生,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在由征地补偿费用引发的争议中显然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国家应进一步明确界定农村土地征用补偿的受益主体,一方面使农民不会因丧失土地使用权而丧失土地收益权,能较好地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地防止集体财产的流失。第四,建立健全决策和执行的公开透明以及监督机制,对比较大的征地、拆迁项目,有必要的话,可采取价格听证等方式,工作小组中适当吸纳基层农民代表,确实保护农民利益。第五,征用土地补偿方式应多样化。借鉴日本、德国等国家的经验,土地征用的补偿方式既可以采用货币补偿,也可以采用实物补偿。实物补偿又可以采取留地补偿和替代地补偿相结合的方式,从而有效保障和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第六,对于征地、拆迁补偿款项,不能简单地一补、一分了之,可以联合当地村民组织或上一级政府,在征得民意的情况下成立土地补偿发展基金,根据实际情况和资源优势,帮助当地农民建立经济实体,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使失地农民有所为,有所靠,不至于坐吃山空,无所事事。第七,建立土地纠纷仲裁机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法律意识的增强,由征地引发的矛盾特别是对补偿费用的争议会越来越多。按照目前法律规定,发生土地补偿费用争议的,应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则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种由政府当裁判员的做法,不符合国外通常是由独立于政府的机构来仲裁征地纠纷的国际惯例。因此,有必要建立专业的仲裁机构来裁决征地纠纷,这样可以有效地保护国家、集体、农民三者之间的合法权益,公平合理地予以调处。

(二)重视景区与周边居民间的和谐关系,成立居民关系处理小组

景区要处理好与周边居民间的和谐关系,首先要重视这一问题,然后具体研究不和谐现象的成因,制定对策,对症下药。有条件的可设立居民关系处理小组,条件不成熟的起码也要指定专人负责。

居民与景区是鱼水共存关系。做周边居民工作的,对村民或社区居民一定要有阶级弟兄感情,要改变以往态度骄横、工作方式简单粗暴的状况,和居民平等相处,以诚相待,了解他们的思想和生活方式,融入他们的生活中,建立相对稳定和谐的关系。景区居民关系处理小组成员或者负责人要学习法律知识,掌握中央和地方关于地方居民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在处理周边居民关系时要公平合理,合情合法,要做到公开透明,在不涉及原则利益和不违反国家法律政策的情况下,要考虑到地方居民属于弱势群体,能够向居民适当倾斜的,则应当倾斜。

(三)让周边居民参股、参与经营、利润共享

景区在开发征地、拆迁过程中,在补偿款支付方式问题上,可适当考虑部分土地折价入股的形式,让农民与景区发展捆绑在一起,利润共享,风险共担。只要有了共同的利益,景区变为投资方和当地农民共同拥有,景区和农民的各种问题自然就迎刃而解了。如果景区的开发建设已经完成,无法或不便让农民入股景区整体,还有一个办法就是景区在开发二次收费项目时,比如滑道、马车、餐厅等,都可以考虑让部分当地农民(也可以是以村组形式参与)参股经营。这样,既能充分利用农民的劳动力优势,发挥农民所长,又能和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化解矛盾冲突。

(四)对山林等资源采取“两权分离”的管理模式

山地面积比较大的风景名胜区,在对山林等资源的处理上,可借鉴福建武夷山景区实行的山林“两权分离”管理模式,即武夷山景区内林地、林木所有权归村委会所有,使用管理权归景区管委会,由景区管委会统一管理,有偿使用。景区管委会向村委会支付有偿使用费。有偿使用费的标准以2006年景区、景点门票收入和双方约定的每亩山林每年 26元为基数,根据景点门票收入增长比例,有偿使用费同比例增加。如今后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内的林地、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有新的规定时,按新规定办理;同时,国家赋予风景名胜区内集体或村民其他山林的权利和优惠全面落实到村。

武夷山景区通过实行“两权分离”的管理模式,建立有偿使用机制,确保了景区周边村民的利益,形成了景区与村民和谐发展的良好态势,在保护武夷山世界双遗产和打造世界级精品景区的道路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取得了实效。

(五)景区积极为地方公益事业做贡献

为打造旅游景区整体形象,同时也为进一步推动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景区应坚持把农村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配套、旅游集镇建设纳入旅游规划,统筹考虑,同步协调发展。景区可联合地方政府聘请专家编写景区发展和地方建设规划。投资新建或者改造升级旅游公路、村级公路,以便解决农民行路难的问题,缓解景区与农民的道路争抢矛盾。为旅游景区及沿线农户实施人畜安全饮水工程改造,解决景区农民饮水难的问题。投资新建移动和联通数字基站、程控电话架设,解决农民通讯难的问题。投资实施电力扩容、增容工程,解决农民用电难的问题。建设垃圾处理场,改建自来水厂,绿化、美化、亮化街道。总之,通过旅游开发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不仅能改变乡村的面貌,改善当地居民的生活条件,给人民群众带来便利,同时也能为景区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提升景区形象。

(六)吸纳当地居民就业,让农民真正感受到实惠

中国中西部地区旅游资源富集,文化底蕴深厚,具有发展旅游业的得天独厚的优势,但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开发这些地方的旅游业,以带动整个地区的经济发展,特别是使当地多余农村劳力能够就业,使农村面貌发生较大改变。这也是温总理关注的旅游要做的4个主要贡献之一。

旅游业属劳动密集型产业,就业门槛相对较低,吸纳劳动力数量大,劳动转岗适应快,具有安置当地居民就业优势。景区在开发经营时,通过组织劳务、旅游服务、旅游景区聘用、工程施工等方式,为安置农村劳动力找到出路。旅游景区通过安置当地居民就业,不仅可以带动地方经济发展,而且可以维护社会治安。对景区而言,由于就近使用,在劳动力使用成本方面也能有所节约。

(七)加强对景区周边居民教育引导,共建和谐大社区

景区、山区居民之所以贫困,固然受环境条件和生产方式制约,但文化落后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尤其是农村居民的科技文化素质偏低,是导致其贫困的关键性因素。旅游景区在发展旅游业时,应把加强景区管理与居民培训紧密结合起来,扶智扶本,努力提高当地居民科学文化素质。例如湖北东星公司和钟祥市旅游管理部门积极组织农民学习环境卫生、礼节礼仪、科学种养等方面的知识,组织景区所在地的镇村干部及部分农民代表赴张家界、峨眉山等旅游业发达地区学习考察当地农民发展“农家乐”的旅游经验,不断转变观念,解放思想,开阔思路,坚定发展旅游业信心。通过培训,能进一步强化当地居民的旅游服务意识、安全意识、卫生意识,提高居民的综合素质,共建和谐大社区。

(八)加强与地方基层政府部门合作

旅游景区的经营,涉及到方方面面,与当地基层政府部门、公安机关等搞好关系是很重要的。和当地政府、村组、公安机关搞好关系,形成友好共建式的关系,有利于为景区营造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共同对当地居民进行合理的引导教育,协调处理各种地方关系。一旦有突发事件产生,良好的地方关系也能使景区及时得到当地政府与公安机关的支持,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一个群体、一个单位、一个地方,都会有意见领袖,现代企业管理都非常重视发挥意见领袖的作用,在景区与周边居民建立和谐关系时,同样也是如此。所以,景区不但要和当地村组干部建立友好关系,还要主动分析当地的意见领袖,并与之共建和谐关系。

(九)旅游扶贫、支持周边居民自主创业

景区开发建设后,景区可以联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符合景区统一规划管理的情况下,扶持帮助景区周边居民开办与旅游相关的餐馆、旅社、商店等“农家乐”项目。景区也可划出特定范围,让地方居民摆摊设点销售土特产品。以旅游产业发展带动景区周边居民致富,是旅游业的一项重要功能和义务。同时,通过合作和收入再分配机制,在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同时,带动其他居民创业或就业,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桂林漓江冠岩风景区在这方面做得相对比较成功。在景区的支持帮助下,景区所在地草坪回族乡广大农民纷纷兴办“农家乐”旅游,依靠旅游发家致富,取得了明显效果,农民的收入大大增加,农民生活发生了质的变化,正由贫穷温饱向小康型过渡。草坪乡也由一个极度贫穷落后的民族乡发展成为桂林的特色旅游经济乡镇。“开发一个景区,带动一方经济,致富一方百姓”,《中国旅游报》、《桂林日报》、新华社等先后对此进行了系列报道。

(十)旅游景区发展带动地产升值、让周边居民从中整体得到实惠

旅游景区开发建设和发展,必然给景区所在地带来大量的投资创业机会,也会带动地方土地、房产等资产的整体升值。景区在这方面应该主动引导,条件成熟的还可以考虑引进房地产开发商,在不影响景区和地方生态环境的情况下发展旅游地产,带动旅游地产经济,让利与民、藏富于民。

今天看来,旅游景区和旅游业发展前景一片光明,旅游景区与周边居民间关系,从根本上来讲不是对立的。只要景区管理者和地方政府认识到处理好地方居民关系的重要性,充分研究,着眼长远,合理规划,及时处理,就能建立起景区与周边居民协调发展、合作共赢的新型和谐关系。这不但是实现地方长治久安、景区长远发展的保证,也是“旅游扶贫”、利国利民的根本精神之所在。

注释:

①云南省旅游局.旅游景区开发与全面构建和谐新农村 [EB/OL].云南旅游电子政务网(2009-11-10)。

②陈先珍.山林“两权分离”促进景区和谐可持续发展 [EB/OL].中国风景园林网(2009-12-07)。

[1] 葛正忠,刘桂阳.开发一个景点拉动一方经济 [N].中国旅游报,2002-08 -2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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