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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康德的幸福观

2010-08-15马建省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0年4期
关键词:幸福观德性康德

马建省

(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河南郑州 450001)

浅析康德的幸福观

马建省

(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河南郑州 450001)

康德的幸福观以人的两重性为哲学基础,以理性主义为判断原则,超越了以往的幸福观念,主张德福统一,认为只有与德性匹配的幸福才是有价值的,有德性的人才配享幸福,德性是幸福的至上条件,并强调,从义务出发而做出的行为,就可以在效果上成为他幸福的途径或方式。认真分析康德的幸福观,对当代人如何配享幸福及如何实现幸福有着深刻启示。

康德;幸福观;当代启示

康德认为财富、权力、荣誉甚至健康和生活美好、境遇如意,只是名为幸福的东西;一个有德性的人应该得到幸福,并且所得的幸福与他所有的德性相符合。无功之赏、不劳而获的幸福是无价值的。因此,康德的幸福观主要是研究怎样才值得幸福,才配得上去享受幸福。同时,他反对一般的个人幸福,“个人幸福之所以必须排斥,并不仅仅因为这个原则是虚假的。经验已经证明,人的处境良好,他的行为也随之良好的设想,是完全站不住脚的”,“因为使一个人成为幸福的人,和使一个人成为善良的人决非一回事”[1]。

一、康德幸福观的哲学基础及判断依据

1.康德幸福观的哲学基础:人的两重性。康德认为,人是感性与理性的统一体。人是感觉世界的成员,服从自然规律,以个人幸福为自己的活动目的和准则,即人作为自然的存在物,欲求幸福是人的必然倾向。同时,人是世界上唯一拥有理性,并且能够作出目的选择的存在者,可以不依靠自然,能按照自己的目的,把自然作为一种手段。他指出,“然而,有一个目的,是为一切有理性的东西,作为命令的独立对象,所共有的实际前提,它不仅是一个或然具有的意图,而且是他们的确定无疑的前提,根据自然的必然性所具有的完整意图,这就是对幸福的意图。……因为这个意图是每一个人所先天确有的前提,属于每个人的本质”[2]。正因为人具有了理性,在任何时候绝不允许被随意摆布。所以每一个有理性的人都服从这一规律,“不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把自己和他人仅仅当做工具,而应该拥有看作自身就是目的”[3]。简而言之,对幸福的追求是人的本能,是人的天赋目的,每个人都在自觉地追求幸福。因此,一切道德法则和义务要求之所以应该这样而不应该那样,不是基于其他任何目的,只是为了人本身,以人为“最高绝对目的”,即达到“至善”。

2.康德幸福观的判断依据:理性主义。康德认为,建立在经验之上的道德必然走向虚伪,因为它以个人的好恶为转移,这样真实的德性就会毁灭。“如果使个人幸福的原则成为意志的决定根据,那么这正是德性原则的对立面”[4],康德指出,个人幸福的原则虽然能够提供准则,但不能提供可以作为普遍意志的法则的准则,因为单单依赖于经验的材料,只能给出一般的规则,绝不能给出普遍的规则,即在一个理智和道德的世界里,如果排除了德性的一切障碍,那么与德性成比例的幸福将是必然的,在这些原则 (出自道德法则的义务)指导下的理性存在者,本身就能成为自己和为他人创造幸福的人。如果我们是基于对满足我们的自然性好的期望,认为希望获得幸福和为使自己配享幸福是必然连接的,那么对幸福的希望就是不合理的,也是不道德的。只有按道德法则行事并且以此作为我们的最高理性时才可能配享幸福。也就是说,我们可以希望幸福,但必须存在最高理性,即一个不是遵从而是命令的“最高意志”。

二、康德幸福观的理性超越及论证意旨

1.康德幸福观的理性超越:幸福的两重性。在古希腊时期,关于幸福的研究主要有伊壁鸠鲁学派和斯多亚学派。伊壁鸠鲁学派从感性的层面研究幸福,他们认为快乐就是幸福生活的开始和目的,幸福是一切道德的基础,是整个的善,德性居于促进自己的幸福的准则里面。斯多亚学派从逻辑的层面证明了幸福的情感包含在关于自己的德行的意识之中,德性是整个的善,只要拥有德性,就是幸福的。幸福和快乐本身是没有多大价值的,要拥有德性,就应该摈弃一切爱好和幸福。因此,在这两个学派里,他们都认为德性和幸福是同一的。而康德指出,德性准则与幸福准则就实践原则而言是完全两类的,远非一致的,是两种“在种类上完全相异的元素”,并在同一个主体中相互妨碍。首先,追求幸福的欲望是德性的动机是不可能的,因为对幸福的欲求是在经验世界中,不能作为德性的基础。其次,德行是幸福的原因也存在着不确定性,如果人仅仅存在于现象世界中,就是不可能的,由于人同时也是理性的存在物,德行就是幸福的有效原因。

2.康德幸福观的论证意旨:德福统一。康德认为,德行和幸福一起构成了一个人对至善的拥有,并且认为与德性极其精确地相匹配的幸福构成了至善,无论是依照同一性法则还是依照因果性法则,德行与幸福都是必然地连接在一起的,“因此,德行与幸福的这种连接就可以作两种理解:或者成就德行的努力和对幸福的合理谋求远非两种个别的行为,而是完全同一的行为……或者那种连接被放置在如下一点上:德行将幸福作为某种与德行意识不同的东西产生出来,犹如原因产生结果”[5]。因此,康德强调德行与幸福两者统一及其统一的重要性,并竭尽全力地歌颂至善。为达到这一论证目的,他树立了两个道德公设:灵魂不朽和上帝存在,让上帝来主持人间正道,用人们对上帝的信仰来抚平人们受伤的心灵。同时,康德认为,德性和幸福之间有必然的联系,谋求幸福不能产生德性,但追求德性有可能就会带来幸福,因为德性是至善的第一条件,幸福是至善的第二条件。“感性世界中作为意志规定后果的幸福,并不必然的取决于意志的道德意向,而是取决于对自然规律的知识和将这种知识用于自己的意图的身体上的能力,因而不可能指望在现世中通过严格遵守道德律而使德行与幸福有任何必然的和足以达到至善的连接”[6]。就是说,具有德性从另一种意义上可能是幸福的。所以“意向的德性作为原因,与作为感官世界中的结果的幸福拥有一种即使不是直接的,但却是间接 (借助于一个理知的自然创造者)也就是必然的关联”[7]。因为,“倘若某个人拥有某物或某种境况的情形与至善符合一致,他就配当拥有这种事物或状态”[8]。最高的善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就是配享幸福与事实上的幸福的统一。

三、康德幸福观的当代启示

1.什么是幸福。“幸福总是这样一种东西,虽然对于拥有它的人是愉悦的,但就它自身而言,并不是绝对的和在所有方面是善的,而是在任何时候都以道德上合乎法则的举止为先决条件”[9]。在此,康德把德性看做幸福的首要因素,并且指出,幸福是世界上理性存在者凡事皆按照愿望和意志而行的状态,是依照自然与人的整个目的,并且与其意志本质的决定根据相一致。因此,不同的人对幸福有不同的理解。同时,康德指出,幸福是个不确定的概念,它决定了幸福在每个有限的理性存在者身上不可能达到一致,也不可能前后一贯地对自己说他在追求着某种确定的幸福状态,原因在于“幸福概念所包含的因素全部都是经验的,它们必须从经验借来”[10]。“所以,就是一个洞察一切,无所不能然而有限的东西,也不能从自己的当下愿望里造出一个确定的概念来”[11]。然后他举例说明,长寿也可能会造成长期的痛苦,财富会带来烦恼、嫉妒和危险。“简而言之,他不可能找到一个使他真正幸福的、万无一失的原则”[12]。因此,康德的幸福概念更多强调的是一种追求幸福的过程。

2.如何配享幸福。“德行 (作为得到幸福的配当)是所有向我们显现为值得想望的东西的无上条件,从而也是我们对于幸福的全部追求的无上条件,因而也就是无上的善……盖缘为了成就至善,还需求加上幸福,这不仅在将自己当做目的的人那有偏私的眼里是需要的,而且在将世界上一般之人视作目的本身那无偏私的理性判断之中也是需要的”[13]。幸福虽然作为人的自然目的,但并不因此说明幸福原则是人类实践的最高原则,因为人的理性本质决定只有德性原则才是道德的判断标准,“一切配当皆取决于德性的举止,因为这种举止在至善的概念里构成了其余东西的条件,也就是分享幸福的条件”[14]。同时,康德认为“善良意志甚至是值不值得幸福不可缺少的条件”[15]。因为善良意志是自在的、自为的善,是无比高贵的。反之,“一个理性越是处心积虑地想得到生活上的舒适和幸福,那么这个人就越是得不到真正的满足。因为经过策划,无论他们得利多少……事实上他们所得到的始终是无法摆脱的烦恼,而不是幸福”[16]。康德指出,作为理性的人,只有出于对道德律的敬重,其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道德行为配享幸福”。在理性世界里,德与福是统一的,有德就有福,德性是人获得幸福的资格。“我们不能宣称道德能担保一种幸福的生活,但可以说,一个人的道德的行为会导致生活中在给定的环境中可能达到最大幸福”[17]。因此,只要我们做了道德的事情,我们就有资格配享幸福。

3.配享幸福的条件。“求得幸福,必然是每一个理性的然而却有限的存在者的热望,因而也是他欲求能力的一个不可避免的决定根据”[18]。追求幸福是每一个有理性但却有限的存在者的愿望,但如果把个人幸福原理作为意志的动机,是直接违反道德原理的,因为它不仅依靠单纯的经验资料,还依靠不同的主体需求。作为一个具有“善良意志”的理性的人,在自己的行为中应该充分发挥理性的作用,进行自我约束和克制,并且使自己的行为能够完全从责任出发,能达到一种身心愉悦的道德境界,“增进幸福并非出于爱好,而是出于责任的规律仍然有效,正是在这里,他的所作所为,才获得自身固有的道德价值”[19]。康德把幸福从属于“善良意志”,他认为,只有从善良意志出发,并尽了自己应尽的义务之后,那种欣慰才是真正的幸福。“纯粹实践理性并不希望人们应当放弃对于幸福的要求,而只是希望一旦谈到职责,人们应当完全不瞻顾幸福。从某些方面考虑,关怀人们的幸福甚至是一种职责;这部分是因为幸福(敏捷、健康、财富均在其中)包含着实现人们职责的手段,部分是因为幸福的匮乏(比如,贫穷)包含着使人触犯职责的诱惑”[20]。因此,追求幸福是人的一种义务,康德始终坚持我们出于义务而行事,因为有限的理性存在者只要按心中的道德律行事,提高自己的人格,“因为这个条件依赖于理性存在者的人格,而唯有凭借这个人格他们才是目的本身”[21]。达到至上的德性,那么幸福就会作为德性的结果而为人类所拥有,从而达到德福协调统一。或者有权被奖赏幸福,因为履行义务虽然有可能取消了现在世上的幸福,但是通过努力可以希望来世被奖赏真正的或道德上的幸福。“义务和职责是我们惟一必须给与我们对道德律的关系的称呼”[22]。这种出自义务的德性原则要求我们消除一切,将幸福当成人心中一切道德性的生活原则。

总之,康德的幸福观为人类对幸福的追求提供了方向并确定了对德性的要求,他告诉我们,“人是一种两重性的存在,作为感性存在物,它的欲求的满足是一种正当的要求,非但如此,人对感性幸福的追求也还是人的一种责任,因为对自己处境的不满,生活上的忧患和困苦,往往导致不负责任”[23]。反思社会现实,部分人片面地追求个人生活享受,置责任或义务不顾,为达到自己的目的不择手段。重温康德的幸福观,“道德学根本就不是关于我们如何谋得幸福的学说,而是关于我们应当如何配当幸福的学说”[24]。也就是说,康德承认人作为感性存在物,有追求幸福的合理性,但更强调人的理性本性赋予人类的更高的生活目的,即怎样去配享幸福以及配享幸福的条件。

[1][2][3][10][11][12][13][14][15][16][19] [23][德 ]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4][5][8][9][18][20][21][24][德 ]康德.实践理性批判 [M].韩水法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0.

[6][7][22][德 ]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邓晓芒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17]周仲之.伦理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责任编辑 常和平 ]

B516-31

A

1671-6701(2010)04-0021-03

2010-06-10

马建省 (1979-),女,山东单县人,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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