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上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
2010-07-08汪女需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6期
关键词:程序
汪女需
摘要民事上诉中的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具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和重要的法律意义,我国的民事上诉程序中应确立此项原则。另外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有其适用的具体情形同时也需要附带上诉等相关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民事上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附带上诉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166-02
一、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涵义
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是大陆法系诉讼法学理论上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在民事诉讼领域又发展为独特的民事上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所谓民事上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是指上诉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审理,不管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全部或部分地被支持,其判决既不能加重上诉人的民事责任,也不能减损上诉人应得的民事利益,其负担不得因上诉而超过原审判决。豍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304条关于“撤销或变更第一审判决,只在声明不服的范围内可以进行”的规定,以及德国《民事诉讼法》第536条关于“对于第一审的判决,只能在申请变更的范围内变更之”的规定,被认为是民事上诉审程序确立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典型立法例。而在主张当事人主义的英美法系国家,其上诉审查的范围限于上诉书中所记载的上诉人在一审曾提出过异议的法律请求,并奉行没有申请就没有救济原则。
由此可知,上诉法院的审查范围限于上诉方的上诉请求,而对于未上诉方,上诉法院也不会把其没有申请的救济赐予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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