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管辖权错误不宜作为再审的理由

2010-07-08孙鹏雷夏培宁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6期
关键词:程序

孟 杰 孙鹏雷 夏培宁

摘要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终于面世,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将“管辖错误”列为申请再审的理由。作为我国一项独创,该规定有其合理性和进步性,但其作为再审的理由值得商榷,本文从几个方面论证了管辖错误不宜作为再审的理由。

关键词管辖错误再审既判力司法效率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158-02

2008年4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开始施行了,新诉讼法相对于旧诉讼法针对再审的修改较多。勿庸置疑,一直以来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过于抽象化,实践中产生了许多问题。因此,修改再审程序使之更具可操作性无疑就成为此次整个民事再审程序改革过程中的重头戏,而将再审理由具体化,使其更便利当事人申请再审救济则成为整个民事再审程序修改的闪光点。其中,最具独创特色的新规定应属修改后的第179条第(七)款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的民事再审理由,然而,这一规定的出台,引起了众多学者及法律界人士的非议。

一、在法理上,单就管辖权错误的再审不能成立。

再审程序是相对于上诉审程序而言的,具有补充性和从属性。再审是狭义的“审判”程序,而不是“审查”程序。从各个国家的规定来看,再审都是有限的再审,其范围远远小于上诉的范围。因此,不必赋予再审程序主体对所有类型裁定的再审程序启动权。尤其是不得对不具有终结诉讼程序之功能,而仅具有诉讼指挥、执行处分功能的裁定申请再审。……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程序
给Windows添加程序快速切换栏
试论我国未决羁押程序的立法完善
失能的信仰——走向衰亡的民事诉讼程序
“程序猿”的生活什么样
英国与欧盟正式启动“离婚”程序程序
基于VMM的程序行为异常检测
侦查实验批准程序初探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构建
创卫暗访程序有待改进
恐怖犯罪刑事诉讼程序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