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不方便法院原则在中国

2010-07-08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6期

刘 晔

摘要不方便法院原则是解决国际诉讼竞合的一项原则,其在英美法系国家基本得到普遍的认可,也被部分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纳。随着中国政治经济的发展,与世界各国的联系越来越多,涉外诉讼也日益频繁,有的学者适时提出借鉴国外的不方便法院原则来解决我国涉外民商事诉讼中的管辖权竞合问题,而有的学者则以为我国法制传统从根本上与英美法系国家不同,不能引进不方便法院原则。本文同意前者的观点,认为应结合中国的法律特征,构建中国特色的不方便法院原则制度。

关键词不方便法院原则涉外民事诉讼制度构建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151-02

一、不方便法院原则概述

不方便法院原则(Doctrine ofForumNonConvenience),也称“非方便法院原则”或者“不便管辖原则”、“非便利法庭原则”等,是指对某一案件具有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法院,综合当事人是否便利参加诉讼以及法院自身审理案件的便利程度等因素,如果自认为不方便管辖该案件,倘若另一国法院对该诉讼同样具有管辖权并这种管辖更为方便和合适,也符合当事人和大众的利益,则拒绝行使管辖权的制度。①当今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各国都尽量扩大本国的司法管辖权,以更好的保护本国的国家利益和公民利益。而宽泛的管辖权往往也伴随着法院案件负担沉重、因为审理一些跟本国关系不大的案件而浪费本国司法资源等弊端。因此,不方便法院原则作为一种补救措施应运而生。……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