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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私募基金法律监管的困境与出路

2010-07-08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6期
关键词:基金法律管理

方 芸

摘要由于立法严重缺失,导致我国私募基金的法律监管面临诸多困境。本文指出为促进私募基金的可持续发展,法律有必要在承认其合法地位的同时,多角度,多层次地建立监管体系,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关键词私募基金法律监管投资基金法

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138-02

一、私募基金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及特点

尽管私募基金已经成为我国证券市场上一支不容小觑的重要力量,但关于其确切的法律含义,学者间仍然存在争议。笔者认为,所谓私募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而设立的投资基金。与经过政府批准公开发行的公募基金相比,其具有如下特点:首先,私募基金的募集对象通常限于少数机构投资者和富有的个人投资者,具有为客户量身定做投资服务产品的特征;其次,私募基金没有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投资组合具有较高的隐蔽性,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防止他人效仿,从而更长时间地保持获利优势;再次,从运作模式上看,私募基金的运行机制更加灵活,不仅可以自主选择组织形式,还可以采用灵活多样的激励措施,促使基金的专业管理人员全力以赴,做出最好的投资决策。

根据夏斌教授在《中国私募基金报告》中的测算,2001年我国私募基金的总规模已高达8000-9000亿元。而根据业内人士的保守估计,目前国内仅A股市场的私募基金规模就已经达到1万亿元左右,并且仍在以惊人的速度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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