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虚拟货币征税引发的法律思考
2010-07-08陈咲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6期
关键词:用户
陈 咲
摘要2008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一纸批复,将虚拟货币交易推到大众面前,进而引发了一系列对虚拟货币性质、交易合法性、及纳税监管的讨论。对虚拟货币财产属性的认定,所有权的归属,征税范围,纳税方式以及监管的可操作性等都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这些问题的思考与解决对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及规制虚拟交易秩序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虚拟货币税收虚拟物品所有权税收监管
中图分类号:D92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134-02
2008年10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对北京市地税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举措一经出台,立即引起网民的激烈讨论,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思考。
一、虚拟货币的性质
虚拟货币本指非真实的货币。在虚拟跟现实有连接的情况下,虚拟的货币有其现实价值。知名的虚拟货币如腾讯公司的Q币、Q点,盛大公司的点券,新浪推出的U币米票、侠义道元宝(用于侠义道游戏)、纹银(用于碧雪情天游戏)等。究竟虚拟货币的性质是什么?是货币、财产,还是单纯的电磁记录呢?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货币是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其具有五大职能,即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贮藏手段和世界货币。而虚拟货币只是作为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其商品属性明显大于货币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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